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2022年08月31日 12时0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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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卫基层卫生发20226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2221号)要求,为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贯彻高质量发展的工作理念,持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现就做好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目标,做好工作衔接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各地(州、市)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统筹实施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孕产妇、老年人、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卫生监督协管等服务项目。二是不限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的地方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人禽流感和SARS防控、鼠疫防治、国家卫生应急队伍运维保障、农村妇女“两癌”检查、基本避孕服务、脱贫地区儿童营养改善、脱贫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地中海贫血防控、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健康素养促进、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卫生健康项目监督等16项服务内容,相关工作按照原途径推动落实,确保服务对象及时获得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根据财政部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修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1号,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工作调整安排,2022年起,重大疾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国家随机监督抽查以及人口监测不再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州、市)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相关工作的连续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相应的补助资金可由各地(州、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一老一小”等重点人群服务。同时,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新增优化生育政策相关服务内容(工作规范另发)。

二、提高经费补助标准,保障项目运行

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84元,其中2020年和2021年分别新增的5元经费按原渠道执行,2022年新增5元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各地(州、市)要严格落实《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社〔202252号),明确年度绩效目标任务并及时分解下达,加快资金拨付和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对发现有存疑资金的,要按要求立刻上报,不得擅自分配处置。转移支付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常住人口数量为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第N-2年常住人口数量(N为资金下达年度)。因绩效因素导致转移支付资金额度扣减的,地方财政应予补齐,确保达到国家基础标准。科学合理分配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持续推动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落实乡村医生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并做好政策培训,严禁克扣、挪用。各地(州、市)资金落实情况,由各地(州、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审核后(具体表格见附件)于101日、次年11日前分别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后由财政部新疆监管局审核后报送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注:表中人口数以本年度资金拨付人数为准,不再单独报送)

三、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从严从实抓好基层常态化疫情防控。各地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要求规范开展核酸采样等工作。统筹新冠病毒疫苗和免疫规划疫苗接种,优化接种空间布局和流程,强化疫苗接种服务质量。加大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医师培养、配备力度,原则上达到“优质服务基层行”服务能力标准的机构要率先配齐公共卫生医师。各地要做好疫情防控相关物资储备,并保持动态更新,对未经历过聚集性疫情实战处置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年内均要开展一次疫情防控的全流程和全要素演练。各地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提升村级疫情防控水平。

  四、规范电子健康档案,推进向个人开放

   各地(州、市)要推进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的在线查询和规范使用,培育居民个人自我健康管理意识,切实发挥电子健康档案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中的基础支撑和便民服务作用,提升居民健康服务获得感。各地(州、市)要发挥“互联网+”的优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预约挂号、在线健康状况评估、检验结果在线查询、用药指导等功能,提高群众对电子健康档案的利用率。各地(州、市)在推进工作中要依照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和等级保护制度要求,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妥善处理电子健康档案向个人开放和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关系。

各地(州、市)要以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6岁儿童、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为切入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整合居民健康档案、全民健康体检、公共卫生服务记录查询及提醒等功能,加强对居民个人的健康教育和自我健康管理指导。要引导居民使用微信小程序“新疆居民健康卡”实名认证、成功申领个人居民电子健康卡后,进行个人健康档案查询。探索推进以居民健康为中心、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个人电子健康账户和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模式,拓展推广基于全生命周期电子健康档案的健康提醒等个性化服务,积极引导、培育居民主动调阅个人健康档案、主动参与居家健康管理的健康习惯。原则上2022年全区电子健康档案全部向个人开放,开放的年份从2021年起,2021年之前的居民健康档案开放情况由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结合实际情况评估后有序开放,电子健康档案开放的程度将与基本公卫绩效评价工作挂钩。

五、深入推进慢病医防融合,提升服务质量

(一)落实完善基层慢病医防融合新模式。持续以高血压、2型糖尿病等慢病患者健康服务为突破口推进基层慢病医防融合。委托自治区基层高血压、糖尿病防治管理办公室加强医务人员慢病防治知识培训,切实提升慢病规范管理质量,加强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和服务提供,提升基层慢病防治水平。发挥好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中心对专业技术指导的作用,不断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水平。各地(州、市)要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畅通慢病签约服务对象的转诊绿色通道。基层卫生健康综合试验区要率先探索防治未病、健康管理整合型的卫生健康服务新模式,实现居民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进一步改善各族群众的健康水平。

(二)加强儿童健康管理。以《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规范》为依据,切实做好儿童健康管理,建立0-6岁儿童视力电子健康档案,及时录入视力测试情况,并随儿童入学实时转移。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儿童眼保健和视力保护的健康教育,鼓励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挥中医药等适宜技术作用,为儿童开展眼保健和视力健康服务。加强上下协作,对体检发现的异常患儿,要指导到专业机构就诊。加强妇幼健康云平台数据信息与基层医疗机构管理信息系统健康管理信息的数据传输校准工作,定期查阅服务记录,及时清理清查个人健康档案及签约信息。

(三)规范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合当地实际,统筹日常诊疗和老年人健康体检工作,通过移动体检车、组织老年人集中就诊、定期设立老年人体检日、门诊接诊时预约、医务人员电话通知及入户通知等形式,组织老年人主动接受健康体检。体检结果要实时录入健康档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告知体检结果,做好体检结果解释说明,加强个性化健康教育和指导。对于在体检中发现结果异常的,要指导其及时转诊,并做好追踪随访。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历年老年人健康体检结果进行比对分析,接续做好健康管理。

(四)持续推进“两卡制”,提升群众就医满意度。持续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两卡制”工作,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2022年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重点对高血压及2型糖尿病患者、65岁及以上老年人等已管理人群,开启15%的重点人群电子健康档案强制认证。

六、创新绩效评价方式,发挥激励导向作用

全面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科学规范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确保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监测随机抽查与年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绩效评价,加强群众满意度调查力度,并将其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指标。其中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通过电话调查、远程抽查等形式开展,不增加基层工作负担。严格经费使用和管理。各县(市、区)的经费执行进度情况、电子健康档案真实性和开放情况、两卡制覆盖及强制认证情况、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管理、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情况将作为重点年度绩效评价。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与经费拨付相衔接,奖优罚劣,奖勤罚懒。2023年将继续利用5%的绩效因素分配资金,将对排名后10名的县(市、区)核减当年5%的项目经费(人口小于5万的县纳入排名范围,较上一年度排名持续下降的县、市核减当年5%的项目经费),核减的经费用于奖励排名前10的县(市、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系人:马宇婷

联系电话:0991-8521730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张丽娟

联系电话:0991-2359287

附件:地(州、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

                                     2022829

附件

_地(州、市)2022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补助资金到位情况统计表

地(州、市)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元,以本地区发文规定的标准为准)

2022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元,以本地区发文规定的标准为准)

2022年预算下达数

(含年初预算安排数和执行中调整预算数,以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为准)

2022年资金实际下达数

(万元,含中央资金和地方资金,以国库支出数为准)

备注

小计(万元)

中央财政下达数(万元)

地方财政下达数

(万元)

本地区常住人口数(万人,以2020年省级以上统计部门公布的七普数据为准)

2022年人均金额(元)

A

B

C

D=E+F

E

F

G

H=D/G

I

J

1. 资金拨付日期分别截至2022630日、930日、1231日,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202271 日、101日、202311日。
2. 
资金未按序时进度到位,或在规定时间节点未完全到位的,请在备注栏说明情况。
3. 
统计表由各地(州、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总并由财政局审核后报送,需同时加盖地(州、市)卫生健康、财政部门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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