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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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MB1647041/202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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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 
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0   浏览次数:   【字体:

新人社函〔2022〕267号


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

根据近五年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结合自治区实际,经研究,现将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

一、合格标准

(一)自治区地州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60分;

(二)自治区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58分;

(三)南疆四地州地州级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56分;

(四)南疆四地州所辖县市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为53分。

卫生事业管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维吾尔医、维吾尔药四个专业中级、初级职称考试合格标准执行上述合格标准,不再单独制定。

二、政策要求

(一)合格标准有效期五年(2022年、2023年、2024年、2025年、2026年),有效期内,不再重新发布合格标准。

(二)参加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考试人员考试成绩自考试当年起三年内有效。

(三)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对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等工作中进行政策倾斜的要求,疫情防控一线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22年度合格标准在自治区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固定合格标准基础上降低2分。

(四)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时,达自治区级分数线,可申报自治区级高级职称评审。达到南疆分数线但未达到自治区级分数线,仅可申报南疆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职称评审。

请各地,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合格标准开展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有疑义,请及时联系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人:陈宝涛  0991—3689900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联系人:阿布拉  0991—8565920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2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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