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7日 12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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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1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一处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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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一处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年12月17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发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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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自2025年1月20日施行)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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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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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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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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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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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监督二处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及专项工作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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