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的部门管理机构,为副厅级。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的工作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中医药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下同)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政策、相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参与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规划、指导和协调全区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及科研机构的布局、运行机制改革,监督执行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拟订自治区中医药人员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促进全区中医药行业作风建设。
(三)负责监督和协调全区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负责组织少数民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参与制定自治区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扶持政策,参与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五)组织拟订自治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并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六)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管理重点中医药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
(七)承担保护濒临消亡的中医诊疗技术和中药生产加工技术的责任,组织开展对中医古籍的整理研究和中医药文化的继承发展,提出保护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建议,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八)负责自治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和中医药统计工作。指导自治区中医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事件中医药应急工作。
(九)组织开展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开展中医药对外推广、应用和传播工作。
(十)完成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下设机构
一、综合处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以及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督查等工作。负责中医药文化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科普宣传工作。
负责人:张宇 处室电话:0991-8560415
二、规划与产业发展处
拟订自治区中医药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拟订重大中医药项目规划、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扶持政策。承担组织开展自治区中药资源普查,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工作。指导中医药与健康旅游、健康养老、养生保健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承担自治区中医药信息化建设、中医药统计、中医药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管理有关重点项目工作。
负责人:庞市宾 处室电话:0991-2809529
三、政策法规与监督处
拟订自治区中医药发展战略和政策,组织开展中医药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起草中医药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深化中医药医改相关工作。承办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以及有关行政应诉工作。承担中医药综合管理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中医医疗服务秩序,督办重大中医医疗违法案件。
负责人:庞爱民 处室电话:0991-8560032
四、医政处(中西医结合与少数民族医药处)
拟订自治区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中医、中西医结合和少数民族医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行风建设、绩效评价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医疗机构的中医药业务以及中西医结合工作。指导全区中医药服务体系、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承担组织开展传染病和突发事件中医药应急工作。
负责人:才万 处室电话:0991-8565933
五、科技教育处
拟订和组织实施自治区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指导中医药科研条件和科技能力建设以及学术交流、科技合作等工作,组织实施中医药重点科研项目,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拟订自治区中医药人才发展规划、各类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中医药教育教学改革,负责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
负责人:高莉 处室电话:0991-8500027
办公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龙泉街191号
办公时间:夏季:10:00-14:00 16:00-20:00
冬季:10:00-13:30 15:30-19:30
联系电话:0991-8560415(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