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法律规定

2020年06月12日 15时3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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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287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刑法》第17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性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其他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前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形式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以无罪

第一条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一)网络接入、域名注册释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搜索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

(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第二条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是指网信、电信、公安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信息网络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已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其他文书形式,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认定“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应当综合考虑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改正措施及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具有按照要求采取改正措施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第三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

(一)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200个以上的;

(二)致使传播违法视频文件以外的其他违法信息2000个以上的;

(三)致使传播违法信息,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四)致使2000个以上用户账号传播违法信息的;

(五)致使利用群组成员张好书累计3000以上通讯群组或者关注人员帐号数累计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违法信息的。

(六)致使违法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500000以上的;

(七)其他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情形。

第四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用户信息泄露,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造成严重后果”:

(一)致使泄露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0条以上的;

(二)致使泄露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用户用户信息5000条以上的;

(三)致使泄露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用户信息50000以上的;

(四)数量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折算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五)造成他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致使影响定罪量刑的形式案件证据灭失,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二)造成可能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犯罪案件的证据灭失的;

(三)多次造成刑事案件证据灭失的;

(四)致使形势诉讼程序受到严重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86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对绝大多数用户日志为留存或者未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义务的;

(二)二年内多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三)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主要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致使信息网络服务、网络设施被用于实施网络攻击,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五)致使信息网络服务被用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或者其他重大犯罪的;

(六)致使国家机关或者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领域提供公共服务的信息网络受到破坏,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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