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小伙伴:对受疫情影响的房贷、车贷客户实施延期还本付息
2022年09月28日 00:58   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浏览量:

    2022年9月27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会上,乌鲁木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李树林通报乌鲁木齐市疫情最新情况;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谦就加大对无固定职业等困难群体的帮扶措施进行介绍;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就关于群众加强个人防护、履行防疫责任的要求进行介绍。

9月27日0时至21时,乌鲁木齐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例

9月27日0—21时,乌鲁木齐市新增无症状感染者3例,在天山区和水磨沟区的高风险区、米东区的闭环管理单位核酸筛查中各发现1 例,感染者随即被闭环转运至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隔离医学观察。


近期,国内疫情多点散发、多地频发,我市虽然疫情中高风险区逐日清减,但疫情防控仍然存在不确定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压力还很大、任务还很重。国庆假期临近,人员流动性持续增加,希望广大市民朋友保持警惕,做好防护,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公筷制、常通风、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等良好行为习惯,自觉做到不扎堆、不聚集、不聚餐、不堂食,不去中高风险区,不去人员密集、空间密闭的公共场所。主动配合落实测体温、扫场所码、核酸检测、错峰排队、居家隔离等各项防控措施。


受冷空气的影响,我市将迎来较为明显的降水降温和大风天气,降温幅度超过10℃,主城区最低气温降至3℃左右,请大家注意添衣保暖,照顾好家中体弱的老人和小孩,预防感冒发生。

乌鲁木齐进一步加大对无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等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


1.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力度


2.延长房贷车贷还本付息时限


3.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


4.减免机动车停车费


5.抓紧兜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6.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


7.强化群众就医服务保障

为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积极应对疫情对群众生产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在落实落细国家、自治区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对无固定职业、无收入来源等困难群体的帮扶力度。


一、进一步加大对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工作力度。安排各区(县)和市民政部门组织力量加紧排查,摸清摸准疫情期间困难群众基本情况,理清困难需求,结合国庆节前走访慰问,加大救助帮扶力度,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帮助渡过难关。一是保障特殊群体基本生活。提前发放10月份低保金、特困供养金等救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向各类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对象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金;为全市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和特困供养家庭每3天免费发放一次价值30元“蔬菜包”;在“国庆节”前夕,对低保对象、分散特困供养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等困难家庭开展走访慰问,按照每户423元标准,发放5公斤牛肉、2公斤鸡蛋和1个蔬菜包,送去党和政府的关心。二是扩大临时救助范围。依据群众困难程度,将在我市居住的人员纳入临时救助范围,利用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储备金,根据群众实际需求提供实物或现金救助,确保困难群众及时受助,做到“应救助尽救助”。三是落实临时救助标准。按照每人300元标准,对因疫情影响不能外出务工,无收入、未参加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且当月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700元/人·月)的基本生活困难人员,给与一次性生活救助。


二、延长房贷车贷还本付息时限。针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均出台了相关政策举措,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展期或续贷支持等方式,对受此次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的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不影响征信记录、免收罚息;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


三、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在落实好推进经济稳增长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对最终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市属国有企业(含各区县国有企业)房屋用于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再延长1个月减免期,免于提交受疫情影响的证明材料。同时,引导各行业协会、驻乌商会与非国有房屋最终承租经营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其房屋租金。


四、减免机动车停车费。一是对停放在市属国有企业(含各区县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的停车费。二是免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滞留在住宅小区占用公共道路、场地停放的临时车辆的场地占用费(不含业主包月停车和地下停车库物业服务费用)。三是鼓励机场、火车站、客运站、商场、医院、各类市场、商务写字楼、宾馆酒店等业主或停车场经营管理主体,免收或减收自2022年8月10日8时起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期间的停车费。四是出租车月度承包费的免收、减收或缓收,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被划定为中高风险区的住宅小区、停车场减免费用时限延长至临时性静态管理措施结束。


五、抓紧兜实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一是依据失业保险相关政策,按照每人每月1530元标准,每月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二是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或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保障范围为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该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三是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六、扩大实施社保费缓缴政策。一是在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的前提下,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由单位提出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底;二是对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可自愿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在落实好上述政策的基础上,市医保部门还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推动签订协议的1472家医保定点药店恢复经营,确保重点城区参保人群就医用药需求。


七、强化群众就医服务保障。一是督促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按照“先救命,再治病”的原则,采取坚决果断措施,第一时间接诊抢救患者,严禁以床位满员、核酸检测、疫情防控等任何理由拒收或延误急危重症患者治疗。二是在进一步提升乌鲁木齐市国际医院血液透析中心诊疗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自治区医保部门对接,积极整合各类医疗资源,有效缓解血液透析患者就医难题。三是按照“快封、快筛、快消、快解”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发热门诊检出阳性感染者后,快速规范开展流调溯源、密接排查、环境消杀,尽快恢复正常医疗秩序,缩短医院封控停诊时间,有效解决群众的就医需求。四是乌鲁木齐市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和我市的医疗机构共同组建巡回医疗队,前往重点区(县)、社区开展患者前端筛查,引导普通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就诊,减轻医疗机构压力。五是探索建立“属地指挥部+社区+医疗机构”三方联动机制,以社区为单位摸清辖区内群众就医服务需求底数,重点掌握慢性病、孕产妇、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定期治疗的患者人数,定期分析研判,做好社区前端患者分流。


以下这些违反防疫规定、干扰防疫秩序的行为涉嫌违法!

本轮疫情以来,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主动配合政府各项防疫工作,但防疫过程中,也有个别人员为了图方便,不配合一线防疫工作,甚至违反防疫规定、干扰防疫秩序。


一、不配合转运、隔离工作。有的阳性感染者和密接人员,拒绝转运到方舱医院、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或者到隔离点接受医学观察,以各种理由干扰转运工作;有的在隔离期间不服从管理,擅自离开隔离房间,甚至与其他隔离人员相互串门,带来隔离点交叉感染风险;有的居家隔离人员不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测和管理,私自出门活动,出现“十大症状”不如实报告,等等。


二、不配合流调工作。在疾控和公安部门开展电话流调时,有人不接电话、拒接电话,有的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个人轨迹信息,有的很不耐烦甚至辱骂流调工作人员,导致密接人员排查不全、不准,带来疫情传播风险。


三、不配合风险管控工作。有的高中风险小区、楼栋,个别人员明知出门、出小区活动会带来疫情传播风险,仍擅自下楼活动、在楼栋内串门、聚集饮酒,甚至为了出小区活动,冲击封控设施、与基层防疫人员发生冲突。


四、不配合扫码查验。有的人员进出居民小区、进入各类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配合扫码查验或拒不出示核酸阴性证明,有的“场所码”扫码结果出现异常后不配合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五、不配合核酸检测。有的人员不按社区风险排查要求参加核酸检测,社区提醒其补采仍刻意回避,还有的冒用他人信息、代替他人进行核酸检测。


六、不严格落实个人防护措施。有的人员进出居民小区、出入各类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规范佩戴口罩、不保持安全社交距离,甚至拒不听从现场工作人员劝导。


七、编造、散布不实信息。有的人员通过网络传播虚假信息、不实言论,蓄意编造网络谣言,甚至通过互联网相互串联,煽动他人起哄闹事、聚集滋事,干扰正常的疫情防控秩序,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家人不负责任,更是对社会不负责任,同时很容易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对这些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都有明确的处理规定,针对拒不参加核酸检测、不规范使用场所码等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政府发布了相关处罚通告。比如,对不按规定参加核酸检测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一次不按时参加的,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两次以上不按时参加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再如,对拒不扫场所码登记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进行训诫;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在这里,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一定要增强法治意识,本着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任的态度,严格落实个人防护责任,认真履行防控义务,积极配合政府各项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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