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08日 18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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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规划函〔2026〕5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医疗机构申请、配置规划和专家论证评审情况,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现将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公布如下:
一、配置许可名单
(一)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本次公布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哈密市中心医院各新增1台的配置许可(见附件)。
(二)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
本次公布昌吉州人民医院新增1台的配置许可(见附件)。
(三)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LA)
本次公布昌吉州人民医院新增1台的配置许可(见附件)。
二、工作要求
(一)通过行政许可的医疗机构,在10个工作日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爱国卫生工作处)512室领取行政许可批复文件。
(二)医疗机构必须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内,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结果配置设备,按期完成设备采购、安装及放射防护。严禁公立医疗机构利用贷款、融资租赁、集资、公司合作等形式负债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三)在设备安装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医疗机构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申请办理配置许可证。
(四)为建设优质高效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全面压实属地监管责任,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需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开展针对性监管工作,切实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安全。
附件:自治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9月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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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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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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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品目 |
医疗机构 |
配置形式 |
行政许可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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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更新 |
许可决定 |
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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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
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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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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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
喀什地区第二人民医院 |
新增 |
|
准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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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腹腔内窥镜手术系统 |
哈密市中心医院 |
新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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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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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X线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仪(PET/CT) |
昌吉州人民医院 |
新增 |
|
准予 |
1 |
|
5 |
常规放疗设备—医用直线加速器(LA) |
昌吉州人民医院 |
新增 |
|
准予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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