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8日 13时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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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构建流程规范、响应及时、处理公正、反馈畅通、保密到位的投诉举报制度,我委起草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8日至2025年9月10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9月10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单位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请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个人名义提出的意见建议,请注明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991-8567683 0991-8525610(传真)
邮 箱:xjwjwzftgc005@xj.gov.cn
附件: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制度(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年8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质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信访工作条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取的走访、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网络平台、上级交办等形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法定职责范围内管理相对人涉嫌违法的行为,提出依法行政监督、处罚或者处理的请求。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和范围,依法进行举报投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称举报投诉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诉举报特指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投诉举报。
第四条 投诉举报办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便民高效、有错必纠,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五条 具有执法职能的业务处室(以下简称业务处室)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受理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回复投诉举报人,及时解决和回应公众诉求。
业务处室应当保障投诉举报工作的正常运转,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合理安排受理人员工作时间。
第六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经办人员应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有关投诉举报的任何信息,不得打击报复投诉举报人。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规定的卫生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举报范围包括:
(一)医疗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包括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行为;
(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涉水产品等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其他依法应当受理的。
投诉举报事项属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投诉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监督执法职责范围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违法行为不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
(三)无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四)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或者已受理或处理的;
(五)投诉举报已依法处理但仍在调查处理过程中,投诉举报人在无新线索的情况下以同一事实或者理由重复投诉举报的;
(六)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限的;
(七)其他依法不应当受理的情形。
投诉举报中同时含有应当受理和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对不应当受理的内容不予受理,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途径解决的,应告知投诉举报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提出。
第九条 投诉举报人采取电话、书信或者当面陈述等形式投诉举报的,经办人应当要求投诉举报人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通讯地址等有效信息。
第三章 管辖规定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或者调查后发现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管辖事项,应于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关部门,同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一条 已受理的投诉举报事项,确有必要时,受理的业务处室可指定下级卫生行政机关或卫生监督机构进行处理。
第四章 受理登记
第十二条 受理案件来源分为来电、来访、来信(含电子邮件)、移交、交办等方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收到的投诉举报,由信访办统一登记编号,填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登记表》,并在1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执法职能的处室。业务处室对符合受理范围的监督投诉举报进行编号。
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自信访登记之日起办理。
属于地县职责范围的,自信访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相关地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办理,同时加强指导。
第十三条 属于受理范围的,业务处室应核实举报投诉者的身份,填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表》,详细如实记录举报投诉内容及有关线索,收集有关证据并妥善保管,必要时拍照、摄像,并经举报投诉人签字确认。受理人员应自信访登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投诉举报件呈送行政机关负责人签署受理意见。
第十四条 受理人员应自信访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受理情况。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投诉人不愿留下姓名或联系方式的,应告知匿名投诉的查处结果不作反馈;
第五章 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业务处室应指定2名以上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投诉举报内容进行调查处理。
业务处室承办投诉举报案件后,要及时填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处理表》。
第十六条 经调查确有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相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七条 符合下述情形,并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同意的,投诉举报事项调查结束:
1.投诉举报事项已查明,需启动行政处罚程序的;
2.经调查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事实的;
3.经过2次以上现场检查仍未发现违法事实的;
4.投诉举报事项无法查证,又无法与投诉举报人联系的;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机关的;
6.投诉举报人要求撤回投诉举报事项的;
7.违法行为轻微并已及时改正,可不予行政处罚的;
8.出现其他需要结束调查情形的。
第六章 答复
第十八条 业务处室对投诉举报线索进行调查核实后,应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报送行政机关负责人,并以书面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于交办和移送的案件,在向投诉举报人反馈的同时,还应以书面形式将查处结果向交办、移送的卫生健康行政等部门反馈。
第七章 办理时限
第二十条 投诉举报事项应当自收到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举报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需立案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在立案后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结案,需延长时限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章 法制审核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作出投诉举报答复之前,应当由从事法制审核的人员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答复。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审核时限自法制审核处室收到完备、规范的审核材料次日起计算。
业务处室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九章 存档
第二十四条 举报投诉调查结束,承办单位要将案件受理、查处取证、行政处罚等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有条件的办理机构应当开展投诉举报电子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备查的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投诉举报材料原则上保存30年,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永久保存。
第十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应当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以下工作规则:
(一)与投诉举报内容或者投诉举报人、被投诉举报对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投诉举报材料;
(三)除工作需要外,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与个人信息有关的情况,严禁将投诉举报情况透露给被投诉举报人或无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信访办发现投诉举报办理时限届满后未及时办结并反馈结果等情形,应下达督办意见书,并责令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投诉举报工作处理不负责任,敷衍塞责,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及本制度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文中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范围参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有关规定执行,可为我委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分管办理本投诉举报职责的副职级别负责人、参与分管实施办理本投诉举报职责负责人。
附件: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登记表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受理表
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处理表
附件1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登记表
登记编号 |
信访登记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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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文件收到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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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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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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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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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来源 |
来电£ 来访£ 来信£ 移交£ 交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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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诉求及摘要 |
投诉举报人签名: 记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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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办处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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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时间 |
(信访登记之日起60日内办结) 办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表
受理编号 |
本处为处室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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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本处为信访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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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
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
被投诉举报人信息 |
名称 |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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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来源 |
来电£ 来访£ 来信£ 移交£ 交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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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诉求及摘要 |
投诉举报人签名: 记录人: 年月日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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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意见 |
是否受理 可附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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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监督执法投诉处理表
受理编号 |
本处为处室受理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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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时间 |
本处为信访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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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人信息 |
姓名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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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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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举报人信息 |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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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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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来源 |
来电£ 来访£ 来信£ 移交£ 交办£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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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诉求及摘要 |
可附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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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办意见 |
可附纸质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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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处理结果 |
调查:是£(年 月 日),否£ 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决定书号: ),否£ 处理结果: 经办人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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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反馈 |
被反馈人: 反馈方式: 反馈要点: 反馈人: 年月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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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终结报告
承办人: 年 月 日 |
处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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