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19日 16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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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队伍建设,规范开展基层卫生健康各类监测评价工作,确保评价严肃性、规范性,保障专家有效发挥智力支撑作用,推动基层卫生健康工作高质量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

二、起草过程

充分学习借鉴各省相关做法,起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并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进一步进行了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一条,主要由总则、专家库建设、专家权利义务、专家管理、专家选取和使用、附则6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总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负责组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专家准入、审批、公布和日常管理等制度。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下,为我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指导、绩效管理、评估评审等技术支撑服务。

第二部分专家库建设。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原则上由医学院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具备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中层以上职务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专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推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予以确认。

第三部分专家权利义务。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有优先获得专家工作所需的相关资料和工作信息、参加必要的培训和交流机会、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专家劳务报酬权利。专家履行加强从事专家工作相关专业知识的学习研究、遵守专家管理和工作相关规定、自觉服从服务于全区基层卫生健康工作大局、积极提出有关合理化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四部分专家的管理。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在届满前3个月内,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处根据专家及其单位意见,对相应专家库专家提出续聘意见重新审批后予以续聘。自治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增补专家。

第五部分专家选取和使用。各级卫生健康委在开展基层卫生健康相关监测评价工作时可共享专家库资源。专家使用单位所需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

第六部分附则。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层卫生健康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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