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6月28日 18时3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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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规〔2025〕4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规范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全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专业科目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的远程教育学分不超过15分。
二、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可获得相应学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具有明确教学目标和考核评价手段,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
1.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2.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1)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3.地(州、市)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4.兵团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
(二)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援派工作。
(六)有计划的自学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承担教学和科研课题等。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地(州、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每个国家和自治区级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地(州、市)级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
(二)进修学习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各单位面向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开展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临床病例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由单位科教部门设置课题,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符合以下情形,提供可验证资料后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1.参加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满1年(以年度考核表为准);
2.选派参加援助外域或外国医疗任务3个月及以上;
3.对口援疆省市选派的医疗人员或自治区选派的医疗人员赴国内各省市参加医疗任务3个月及以上;
4.选派到下级医疗机构工作或带教3个月及以上(包括:参加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基层帮扶、对口支援、专家带教等活动,其服务期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标准等同于所服务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学分获得要求)。
5.政府委派特殊任务。
(六)有计划的自学
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发表论文。
刊物类别 |
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授予 |
中文核心期刊、SCI |
10、8 、6 学分 |
科技核心期刊 |
8 、6 、4学分 |
普通期刊(不含院报) |
6、4、2学分 |
2.科研项目。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按排序分别授予 |
国家级课题 |
10、9、8、7、6学分 |
省、部级课题 |
8、7、6、5、4学分 |
市、厅级课题 |
6、5、4、3、1学分 |
3.专利项目。获得成果及专利的项目,合作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专利分类 |
学分授予 |
发明专利 |
10、9、8、7、6学分 |
实用新型专利 |
8、7、6、5、4学分 |
外观设计专利 |
5、4、3学分 |
4.引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成果。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新技术、新成果分类 |
学分授予 |
国际水平 |
8、7、6、5、4学分 |
国内先进水平 |
6、5、4、3、2学分 |
区内先进水平 |
4、3、2、1学分 |
填补本单位空白 |
2学分 |
5.出版医学著作,每篇授予3学分;
6.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篇授予1学分;
7.发表医学译文,每篇授予1学分;
8.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标准分类 |
学分授予 |
国家标准 |
8、7、6、5、4学分 |
行业标准 |
6、5、4、3、1学分 |
地方标准 |
5、4、3、2、1学分 |
(七)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1.科技成果,合作者(限5名之内)排序从高到低得分递减;
奖项类别 |
第一至第五成员分别授予 |
国家级科技进步奖 |
25、20、15、10、5学分 |
部(区)级科技进步奖 |
20、16、12、8、4学分 |
地(州、市)级科技进步奖 |
15、12、9、6、3学分 |
2.选派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儿科医生转岗培训、精神科医生转岗培训、麻醉科医师培训、康复科医师培训、临床药师培训等紧缺人才以及县级医院骨干专科医师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需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可认定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3.当年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师资培训的人员,其学分授予按有关规定执行;
4.因伤、病、孕等特殊情况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公示等印证材料,经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复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伤、病、孕等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每年应获得学分的60%减免当年度学分(学分类型不限),减免后完成当年度应获得学分的40%视为合格;
5.新疆少数民族科技骨干特殊培养计划学员在培养期间或培养期满后,首次参评高级职称时,可视为已达到本周期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获得继续医学教育学分7分(学分类型不限),可视为当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合格。
四、学分登记和管理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依托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系统登记相关信息,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执行情况登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授予学分。
(二)加强对异地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管理。
1.跨省举办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在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做好信息登记,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2.跨地(州、市)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包括国家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前10个工作日内在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做好信息登记,接受项目举办地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的监督检查。
(三)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学分授予情况需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在系统中录入相应学分。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学分登记,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获得情况及时上传至新疆卫生专业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记入个人学习档案。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25年7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2年4月,原自治区卫生厅、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02〕12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全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制管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11号);2017年6月,原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学分授予标准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9号);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印发自治区增补类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标准的通知》;2019年8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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