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设置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2024年12月18日 18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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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医〔2024〕6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保障全区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设置规划(2024-2030年)》,经过委主任会议研究审议,现印发全区,请各地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1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医院

设置规划(20242030年)

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尊重科学、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贯彻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规范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我区人体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条例》《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体器官移植医院设置规划

一、规划背景

目前,我区人体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已超8万人,已累计完成公民逝世后遗体器官捐献逾百例,但器官捐献与移植事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和人民群众对移植服务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2023我区每百万人口器官捐献率仅为0.69(全国平均4.6推动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工作健康发展十分迫切。目前,我区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的医院仅有2家,均在首府乌鲁木齐市,分别是自治区人民医院(具备肝脏、肾脏、心脏和肺脏移植资质)、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具备肝脏、肾脏、肺脏、小肠和胰腺移植资质)。全区开展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医院:心脏移植1家,肾脏移植2家,肝脏移植2家,肺脏移植2家,胰腺、小肠移植1家。

2018年,我区设置了2个人体器官获取组织(OPO),分别挂靠在自治区人民医院和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OPO组织独立于器官移植科室单独设置,各OPO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逐步规范我区人体器官获取与移植行为。2023年,我区对全区OPO服务区域进行了划分,实现全区全覆盖且互不重叠、交叉,确保OPO在指定服务区域内获取捐献器官,严禁跨区域获取器官。其中,自治区人民医院OPO服务范围覆盖全区8个地(州、市),包括对应的兵团所属兵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范围是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市、和田地区、喀什地区、克州、塔城地区、阿克苏地区、吐鲁番市;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OPO服务范围覆盖全区7个地(州、市),包括对应的兵团所属兵师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具体范围是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水磨沟区、米东区、头屯河区、达坂城区、乌鲁木齐县)、阿勒泰地区、哈密市、昌吉州、伊犁州、博州、巴州。器官移植技术的临床应用,拯救了许多脏器疾病终末期患者的生命,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健康水平,促进了我区医学发展。目前,我区器官移植工作还存在移植资源不足,开展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机构分布不合理(现开展器官移植的机构主要集中在首府所在城市),现有移植资质的医院存在工作发展不平衡,不能满足全区广大群众就近、方便就医需求等问题。

二、规划原则

根据新疆交通状况不便、经济发展不平衡的区情特点,结合新疆行政区划、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人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医疗需求匹配情况,按照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合理配置,引入竞争、从严准入、有效控制,规范管理、依法执业、加强监管的原则,规划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数量和器官移植项目种类,合理设置实施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不断提高器官移植工作质量。

(一)区域均衡布局、优质资源扩容。支持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国家和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主体医院等具有较强综合医疗能力、成熟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具备较强管理能力和良好医疗安全质量信誉的医疗机构新增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覆盖人体器官移植多个学科,促进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适度集中。

(二)重点学科,优先支持。重点支持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移植与儿童器官移植等器官移植医疗学科,优先审查医疗机构资质申请,扩大服务能力供给,提高器官综合利用率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水平,保障终末期心脏、肺脏、胰腺、小肠等器官衰竭患者的医疗需求。

(三)器官来源匹配。申请资格认定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合法稳定的人体器官来源,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与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需求相匹配。申报的人体器官移植项目与相应器官的捐献数量和获取能力相匹配。

三、建设目标

以提高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护患者健康、促进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发展为目的,通过对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医院的合理规划,提高我区器官移植服务能力,有效降低我区器官移植的区外就诊率除目前已经具备人体器官移植资质的2家医疗机构外,统筹首府城市、南疆、北疆、东疆医疗资源,结合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和自治区区域医疗中心“双中心”建设布局,立足优质医疗资源,在全区三级甲等医院、国家和自治区相关临床重点专科、“双中心”主体医院中遴选符合资质条件的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力争2030年,在全区再规划新增人体器官移植医疗机构6家。其中,心脏移植医院方面:首府所在地规划4家,南疆、北疆各1家;肺脏移植医院方面:首府所在地规划2家,南疆1家;肝脏移植医院方面:首府所在地规划2家,南疆、北疆各1家;肾脏移植医院方面:首府所在地规划2家,南疆、北疆、东疆各1家;小肠移植、胰腺移植医院方面:首府所在地规划2家,南疆、北疆各1家。按照国家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审批、准入、退出的要求,努力让广大人民群众就近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高质量器官移植医疗服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管理,落实主体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认识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工作在医疗安全和救治患者生命的地位和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健康委《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定2024年版)》《关于促进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健康发展的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规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大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在我区的实施质量与安全。

(二)加大宣传,扩宽知晓范围。通过医疗机构、媒体、志愿者和社会组织广泛开展中国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的知识传播和教育培训。让广大群众更多了解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器官捐献重要意义的认识,影响和带动更多富有爱心的公民,加入人体器官捐献志愿者的队伍中来。

(三)严把质量,完善评估工作。进一步细化完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要求、工作职责、工作制度和实施步骤。建立评估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机构进行严格评估,根据规划的限额,择优批准开展器官移植的医院和移植类别。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技术有关医疗质量控制指标,对开展移植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评估不合格的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管理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指导,依法依规严格管理。

(四)严格培训,保证准入质量。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器官移植培训有关要求,开展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的脑死亡判定医师、移植医师,须到国家认定的基地进行系统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者,方能进行器官移植相关工作。开展器官移植相关工作的重症、麻醉医师、手术室和病房护士及术后监护等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进行系统培训,不断提高我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质量和能力。

(五)依法行政,加强监督管理。器官移植医院必须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开展器官移植。人体器官移植医师应当是按照规定经自治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取得资质的医师,未取得人体器官移植医师认定的,不得独立开展器官移植手术。医疗机构应成立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并认真履行伦理审查职责,严禁违规审查、违反伦理基本原则、弄虚作假等行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对违规开展器官移植的机构和个人依法给予处罚,涉嫌买卖捐献器官的,移交公安机关和司法部门查处。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和我区制定的相关规范,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杜绝违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维护我区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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