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2月23日 10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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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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