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自治区实施中药材“定制药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9年09月30日 13时2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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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自治区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脱贫攻坚的战略部署,全面落实《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药材保护和发展规划(2015-2020年)》《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自治区中药民族药资源保护与产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要求,加快落实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各项任务,根据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为指导,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精准扶贫精准脱贫部署,立足自治区中药材资源和产业优势,建立以提高质量、促进增收脱贫为核心的中药材产业扶贫机制,将中药材产业发展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精准脱贫衔接起来,凝聚多方力量带动贫困人口拓宽增收渠道,加快推进贫困地区脱贫攻坚进程。

二、行动目标

通过引导中药企业在贫困地区建基地,发展大宗、道地药材种植、生产,带动农业转型升级,建立相对完善的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新模式,助力贫困人口持续稳定增收脱贫。

三、重点任务

(一)打造一批药材基地,形成产业精准扶贫新格局。

1.优化产业布局。编制贫困县为主的大宗、道地药材种植推荐目录,指导贫困县因地制宜、科学布局中药材产业发展、促进道地药材向最佳生产区域集中。(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2.建设示范基地。鼓励中药企业建设中药材产业扶贫示范基地,打造中药材规模化基地。鼓励医药企业在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吸纳贫困人口在家乡就地就近就业。(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配合)

3.建立定制药园。推动医药企业到贫困县设立定制药园作为原料药材供应基地。鼓励公立中医类医院、药品生产企业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含中药饮片),促进定制药园基地持续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配合)

4.建设良繁基地。支持集中连片贫困地区建设区域性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加强良种繁育技术推广,培育质量稳定、供应充足的种子种苗,切实保障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优良种源供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二)推动农企联结,提升产业精准扶贫成效。

5.推动农企联结。引导企业完善订单带动、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中药企业 种植大户 农户中药企业 专业合作社 农户的利益联结机制。鼓励各地将农企联合带动农户增收成效作为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和项目审批、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支持发展规模适度的中药材种植大户,依法成立农民合作社联合社,鼓励农民以土地、林权、资金、劳动、技术、产品等参加合作与联合,推广保底收益 按股分红等模式,促进新型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增加农民收益。(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配合)

6.加强金融支持。农业政策性银行应积极创新符合贫困地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

(三)发展一批健康产业,推动业态产业融合。

7.推动业态融合。引导各地依托本地区中医药等特色资源,开发中医药健康旅游产品,创建国家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推动中医药种植基地和定制药园建设与乡村旅游、文化推广、生态建设、健康养老等产业融合发展。(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配合)

8.促进综合利用。引导企业开发符合国家规定以中药作为主要原料的食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添加剂、日用品、植物提取物等产品,提高贫困地区中药材的综合利用率附加值。推动以药食两用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健康类产品的产业化开发及生产。鼓励对传统非药用部位、药材及饮片加工过程中下脚料等废弃物开展再生利用研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四)搭建一批服务平台,支撑扶贫产业可持续发展

9.建立覆盖主要中药材品种的全过程追溯体系。鼓励自治区中药材生产、经营、加工企业,建立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加工、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到使用的全过程追溯体系,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推动中药生产企业使用源头明确的中药材原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商务厅牵头,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配合)

10.发展信息服务平台。鼓励贫困地区建立中药材产地电子交易中心,利用知名网络营销媒体,拓展中药材电商营销渠道。在中药材主产区建设中药材种植信息监测站,逐步构建贫困地区中药材种植信息平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

11.构建技术培训平台。充分发挥国家中药材产业技术体系综合试验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站)、中药原料质量监测信息和技术服务中心(站)等服务机构的作用,对各级技术推广机构和技术人员开展培训,建立农技服务精准到户机制,确保中药材种植贫困户中至少有1名成员掌握规范化种植技术。鼓励中医药院校、研究机构在贫困地区建立教学实验培训基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自治区农业农村厅配合)

四、品种布局

根据自治区所属地域、气候、温湿度等自然条件,结合第四次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新疆普查工作,推荐适宜自治区种植生产的优势道地、大宗及其他引种药材品种主要有:甘草、管花肉苁蓉、肉苁蓉、罗布麻、红花、枸杞、玫瑰花、雪菊、黑种草、小茴香、孜然、莳萝、芫荽、驱虫斑鸠菊、黄花柳、核桃、沙枣、锦灯笼、石榴、榅桲、无花果、药桑、菊苣、罗勒、香青兰、藿香、蜀葵、地锦草、一枝蒿、伊犁贝母、薰衣草、洋甘菊、板蓝根、黄芪、黄芩、当归、柴胡等。

五、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部门加大对本地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扶持和支持力度,自治区扶贫办、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配套措施和办法,抓好各项任务分工,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参加单位积极配合。加强协调,制定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进度和推进措施,加强督导检查,共同推进行动计划落实。按照各地州、县(市)为主体的工作原则,各地进一步细化政策举措,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和要求,强化评估考核,组织全面实施,切实推进中药材产业扶贫。

2.落实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税收法律及有关规定,全面落实扶贫捐赠税前扣除、税收减免等扶贫公益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各类市场主体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带动就业的相关支持政策。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各类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贴息等政策扶持,支持其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自主设立扶贫公益基金。

3.加强资金统筹。各地要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推进扶贫资金的统筹使用,盘活扶贫存量资金,以贷款贴息等形式增加中药材产业扶贫资金的有效供给。有关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引导和支持中药材产业扶贫示范基地和中药材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贫困地区中药材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业政策性银行应发挥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保险机构和贫困地区开展中药材产品保险和扶贫小额贷款保证保险,探索开展价格保险试点。

4.强化指导服务。建立专家组,发挥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技术指导组专家指导作用,解决重大关键中药材生产技术难题、加快种植技术成果转化、加大中药材种植适宜技术培训。面向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农技推广机构,选聘专家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业务骨干组成技术指导团队,对贫困户开展中药材种植技术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巡回指导服务。

5.强化宣传推介。积极宣传推介贫困地区中药材产品,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各种中药博览会、药品展销会、中医药产业发展大会、主要产品文化节、中医药研讨会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中药材产业扶贫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在主流媒体开辟专栏、专题节目,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宣传推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中药材产业精准扶贫的良好氛围。

 

附件2

自治区实施中药材“定制药园”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务院扶贫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印发的《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计划(2017-2020年)》(国中医药规财发〔201714号)和《中药材产业扶贫行动分工实施方案》(国中医药办规财发〔201811号)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中药资源分布和种植(养殖)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依托自治区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工作,从自治区道地药材中筛选出医疗机构和中药生产企业使用量大的大宗药材(含新资源食品原料),通过在自治区中药材种植(养殖)主产区贫困县设立定制药园三定即定品种、定基地、定标准),带动当地农户种植(养殖)大宗、道地中药材;鼓励公立中医类医院(中医药传承创新建设单位作为示范单位)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中药饮片和药品,探索建立医院 企业 基地中药材产业发展模式;鼓励中药生产企业(祖卡木颗粒中药标准化项目单位作为示范企业)推广采购定制药园种植(养殖)的中药材,推动中药种植(养殖)与产业扶贫有机融合,培育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助推自治区中药材产业发展和脱贫攻坚工作。

二、主要任务

1.筛选定制品种。一是依托自治区第四次中药资源普查各县(市、区)外业调查工作,了解自治区野生中药材品种及数量,准确掌握道地中药材分布情况;二是开展自治区大宗中药材种植(养殖)现状调查;三是利用中药材交易信息平台和数据库了解全国中药生产企业及医疗机构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使用情况,基本明确自治区市场需求和潜力较大的中药材品种;四是汇总分析,从自治区种植的道地药材中筛选出中药生产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量大的大宗药材或新资源食品原料。

2.布局定制药园。以县域为单位提出申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论证,综合考虑道地药材、大宗药材和县域的土壤、气候、海拔等自然条件,指导适宜县域培育市场竞争力强、生态效益好的优势品种,在各县遴选推荐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进行复核,在自治区范围内布局设立一批定制药园

3.定标准保质量。参照中药标准化建设技术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推进中药材、中药饮片生产各环节规范及标准制定。在自治区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省级中心和县级动态监测站的基础上,继续支持建设一批质量安全监测点,重点监测中药种子、种苗、药材种植、采购、出入库、炮制加工、检验等业务流程,建立中药材产业全过程可溯源体系,确保自治区定制药园所产的中药材从种植(养殖)到使用全过程可追溯,质量安全有保障。

4.提供政策支持。组织中医药、农业、生态环境等领域专家,成立自治区定制药园专家指导组,对自治区定制药园从选种、育苗到大田栽培、采收等环节,开展巡回指导,指导农户精耕细作,严格控制药材的农药残留及重金属含量,提供技术保障。鼓励农业发展银行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模式,对符合申贷条件的定制药园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提供金融信贷支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5.鼓励定制推介。鼓励中药材生产企业、医疗机构定制经认定的定制药园所产原料和经加工的中药饮片,采用订单种植(养殖)、利润返还、股份合作等方式与定制药园合作。支持媒体、行业协会以及相关企业向全国各地医疗机构、生产企业推介自治区定制药园优质药材。

三、认定条件

自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各地州市、县市(区)均可申报。重点支持 32个贫困县的乡镇、行政村范围内,属于所种植(养殖)药材品种主产区或道地药材的种植(养殖)基地。达到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定制药园并进行认定:

1.申报主体必须为信誉良好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及中药饮片、药品(农业)生产企业的定制药源材基地,具有完备的种子、种苗、农资等基础设施以及科技示范和培训等支撑体系。

2.种植(养殖)基地要能切实带动所在地及周边建档立卡贫困户增收(如土地流转、用工、入股分红等)。

3.种植(养殖)基地生产需由相关科研、推广机构专业指导、有专门的技术人员为其提供种植(养殖)技术保障。

4.种植(养殖)基地要有一定的规模,设立以种子、种苗为主的育种区,种植(养殖)示范区及大规模种植辐射区,布局建设合理,符合当地社会发展经济规划。

5.种植(养殖)基地要建立基本完整的中药材规范化生产与管理体系,保障中药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园区实施绿色、无公害、有机种植(养殖)的方法和技术。

6.种植(养殖)基地要有与质量标准相应的检验设施设备或经第三方机构检测所产出药材质量达到药典标准以上,整个种植(养殖)及产地初加工全过程及质量可追溯。

优先认定对象:在贫困地区设立基地,已获得GAP认证的基地,已获得中药现代化中药材种植科技示范园认定的种植(养殖)基地,已被认定为地理标志产品的县(区、市)的种植(养殖)基地,已被自治区以上认定为道地药材的种植(养殖)基地,已与自治区内外大型中药加工生产企业签定订单合作的合作社、农场及种植(养殖)大户等可优先认定。以上种植(养殖)基地在申报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工作程序

1.发布指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年度定制药园建设指南,提出申报的种植品种、规模条件、种植区域等。

2.自主申报。达到认定标准的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医药生产企业可根据指南要求,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委提交定制药园申请资料。

3.审核推荐。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部门)会同扶贫、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初审,汇总各县(区、市)申报情况,统一报送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处。

4.复核认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专家组对各地申报资料进行综合评审,符合条件的认定为自治区定制药园,并授予牌匾。

5.监督管理。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制度,定制药园日常监管原则上由所在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定制药园进行动态监管和信息发布,严格淘汰制度,对定制药园建设工作成效显著的重点县(市),给予投资倾斜并组织自治区范围内观摩学习,对达不到相关标准和有不良信用的,取消定制药园资格。

定制药园申报及认定数量不设上限,具备条件的种植(养殖)基地等机构均可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申报。

五、保障措施

1.鼓励生态种植。对积极申报定制药园并通过绿色、有机认证的种植(养殖)基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定制药园扶助机制,提升药园科技创新能力,优先推荐中药饮片加工企业、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优先安排参加区内外各类产品推介、展示活动。

2.鼓励使用定制药材。对积极使用定制药园药材所产中药饮片的中医医疗机构,优先申报国家相关项目及推荐表彰,优先安排自治区级专项项目资金,优先列入中医药科研招标立项项目;对积极使用定制药园药材加工中药饮片企业,其产品优先纳入中医医疗机构中药饮片招标采购范围,优先纳入自治区中医医疗机构饮片采购目录,推荐纳入自治区医疗机构定点中药饮片供应商。

3.强化政策扶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吸引工商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定制药园药材生产。将定制药园中药材纳入地方农业政策性保险支付范围,开展中药材生产保险试点。

4.加强定制药材宣传引导。利用国家中药供应保障和自治区中药原料质量监测技术服务中心等信息平台,对自治区中药材定制药园,从药材、选种、种植、生产、加工、销售到药品的研发等提供线上线下的咨询和技术指导,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方便广大种植户和药企了解掌握市场信息。通过博览会、交易会、推介会等多种形式,开展优质药材推介。

5.加强定制药材质量监管。中药种植(养殖)基地、专业合作社等,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定制药园所产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使用高危农药。建立诚信制度,对主观上以次充好、质量不佳、哄抬价格的种植(养殖)基地、合作社及农户,对其所产中药材、中药饮片实行负面清单,确保定制药园中药材产品质量安全。

6.形成工作合力。中药材定制药园建设需多个部门形成合力,建立信息共享共建共管机制,共同培育自治区中药材全产业链发展。同时,鼓励自治区中药材种植(养殖)行业协会、医药商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推介指导医药企业主动参与建设中药材定制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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