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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12月31日 11时4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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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的背景和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联合印发《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国卫人口发〔202328号)要求,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9104)等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区托育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均衡布局,扩大我区托育资源供给,加快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托育服务体系,推动全区托育服务事业健康发展,完成十四五末期全区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5个的目标任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职责厅局研究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试行)》),针对家庭托育点的收托规模、登记备案制度、房屋性质、照护人员资质要求、场所设施标准、安全防护以及监管主体作出了相对明确的要求,为全区家庭托育点服务走向合法合规提供了明确依据和指导。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管理办法(试行)》共包括931条内容,一是明确了家庭托育点范围和收托规模;二是明确了登记备案的流程,所需材料和注销备案的流程,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家庭托育点备案情况;三是明确了设置标准。对场地设施、装修材料、安防监控、活动场地、食品加工配送、照护人员资质提出要求;四是明确家庭托育点和入托婴幼儿家长应履行的相关手续,规定婴幼儿一日生活内容,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五是要求家庭托育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自查工作,加强物业企业火灾隐患排查和技能培训等;六是明确了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增强家庭托育点依法从业意识;七是明确家庭托育点应与所在街道、社区联合宣传育儿知识和开展服务活动,物业牵头对开展服务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予以协调解决;八是明确各地发展家庭托育点的职责义务,推动家庭托育点达标备案,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等;九是明确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时间、有效期等。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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