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8月21日 18时4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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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规〔2025〕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提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根据《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和《安宁疗护中心管理规范(试行)》等有关规章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年8月15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宁疗护服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安宁疗护规范化、专业化服务水平,满足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和《安宁疗护实践指南(试行)》《安宁疗护中心基本标准(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自治区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安宁疗护服务是以临终患者及其家属为服务对象,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为临终患者提供疼痛及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并对患者及家属提供心理支持、人文关怀等服务,以提高生命质量,帮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以及减轻亲属心理哀伤的一种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条 医疗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取得临终关怀科诊疗科目核准登记。
第五条 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一)经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明确诊断的疾病终末期患者,卡氏功能评分量表(KPS)(附件1)评分70分以下,预期生存期在6个月以内。
(二)具有安宁疗护服务需求,患者或亲属同意接受服务约定或协议。
第六条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疾病终末期患者及其近亲属为中心。
(二)以控制患者的症状、提高生命质量为目标。
(三)遵循尊重、有利、不伤害、公平的医学伦理原则。
(四)尽可能满足疾病终末期患者及其近亲属健康服务需求,保护患者及其近亲属隐私,提供安全、有效、舒适、经济的服务。
(五)以患者自愿、尊重患者、平等公正为导向。
(六)以多学科协作模式进行。
第二章 服务形式
第七条 安宁疗护服务形式包括门诊、住院与居家服务,由安宁疗护服务团队分别在医疗机构门诊、病房和家庭为疾病终末期患者进行评估,了解患者及近亲属的意愿,以确定适合的服务形式。
(一)门诊服务:开展咨询、病情评估、开具药品、护理指导、人文关怀、健康教育等。
(二)住院服务:以住院方式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三)居家服务:根据患者意愿和健康状况,以居家方式提供安宁疗护服务,结合线上咨询和线下上门服务等形式,包括症状控制、舒适护理、心理支持、家属哀伤辅导及社会资源转介。
第八条 医疗机构结合自身功能和定位,开展适宜的安宁疗护服务。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类别、级别、专业特点等将安宁疗护服务与其他医疗服务相融合,鼓励发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安宁疗护中心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管理规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第三章 人员职能
第九条 医疗机构应组建以医生、护士为核心的人员团队从事安宁疗护服务。
第十条 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配备适当社会工作者(专、兼职)、药剂师、营养师、心理咨询(治疗)师、康复治疗师、中医药、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及志愿者等人员协助参与安宁疗护服务。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分工明确、职责清晰、各司其职、团队协作的工作机制。
(一)团队核心成员及职责
1.执业医生。负责疾病终末期患者的全程诊疗管理,负责患者入院和转诊,动态评估患者病情,制定安宁疗护诊疗方案并负责具体实施;控制疼痛等不适症状;提供咨询;定期对患者进行病情监测和评估,对安宁疗护方案进行必要调整和优化,为患者和家属提供及时有效沟通,对团队成员进行技术指导等。
2.执业护士。协助和指导患者入院和转介咨询,动态评估患者,制定照护计划,提供常见症状护理及舒适护理,提供患者及近亲属的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提供安宁疗护咨询照护关怀指导,提供哀伤辅导等。
(二)团队协助成员职责
1.社会工作者。负责协调患者及家属与医护人员的沟通;参与医护团队共同制定个性化的照护计划;为患者及家属提供人文关怀,帮助患者尽可能实现临终愿望;开展对患者及家属的生命教育,协助组织召开家庭会议,协助磋商与疾病相关的家庭问题;协助患者及家属申请其他公共服务,如申请医疗保险、贫困经济补助等;对家属开展哀伤辅导;招募、培训志愿者,协调及安排志愿者家访。
2.药剂师。负责用药管理;提供治疗和控制症状的用药指导。
3.心理咨询(治疗)师。负责评估患者及家属的心理状况,并对患者及其家庭的心理社会灵性需求进行评估;缓解患者及家属心理问题和压力;缓解安宁疗护团队人员的心理压力。
4.营养师。负责动态评估患者营养状况,为患者提供个性化营养支持方案,对患者及家属提供饮食营养知识教育和咨询。
5.康复治疗师。针对患者具体情况进行康复功能评估,制定康复计划并提供康复治疗。根据患者需求,提供或调整辅助器具,指导患者及家属正确使用辅具;对家属照护技巧进行培训。
6.中医师。用中医药方法为患者提供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为患者提供中医养生、保健知识。
7.护理员。负责陪伴患者实施各项检查及治疗;协助患者洗头、洗澡、口腔清洁、食物准备与喂食等;协助患者开展简易肢体运动,并实施适宜按摩。
8.音乐治疗师、芳香治疗师等。可通过不同方式调节患者情绪,提供舒适照顾,减轻患者和家属的压力。
9.志愿者。负责关怀、倾听及陪伴患者;协助患者心愿完成;协助患者洗头、洗澡等;组织患者相互沟通、交流;鼓励患者参与适当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四章 服务流程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积极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相关知识宣传,推广安宁疗护服务理念,满足群众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务需求。
第十三条 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包括接案、登记、识别、收治、提供服务、转介、结案(附件2)。
(一)接案
安宁疗护服务团队通过门诊、会诊方式或其他渠道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取得联系,以面诊获取患者医疗和其他相关信息。
(二)登记
患者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医护人员结合临床症状提出建议,经协商由患者及其近亲属选择提供安宁疗护的服务形式和医疗机构,并预约登记。
(三)识别
由执业医师根据收治标准,判断患者是否可接受安宁疗护服务以及服务形式。
1.可接受服务的患者由执业医师和护士,依据疾病情况和收治条件对患者进行判断。运用卡氏功能评分量表(KPS)初步识别患者功能状态,运用姑息功能量表(PPS)(附件3)评估预期生存期。
2.安宁疗护服务对象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识别结果:
(1)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对象:KPS小于70分,或姑息功能量表(PPS)评估预期生存期小于6个月。
(2)住院安宁疗护服务对象:KPS小于50分,或姑息功能量表(PPS)评估预期生存期小于3个月。
(四)收治
经评估识别达到收治标准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患者或其近亲属发放《安宁疗护服务告知书》《安宁疗护知情同意书》(附件4、附件5)。
1. 评估者应为经安宁疗护培训合格的医护人员。
2. 评估时机
(1)门诊安宁疗护患者。每次就诊均应对患者进行评估。
(2)住院安宁疗护患者。入院24小时内完成首次评估,制定诊疗计划,住院期间应动态评估安宁疗护需求,预期生存期不超过3个月的患者应增加评估频次。
(3)居家安宁疗护患者。医疗机构原则上应在患者申请预约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上门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病情稳定、治疗方法在一段时间内不变的患者,可1周上门服务1次;当患者病情需要或出现病情变化时,可增加居家上门诊疗服务次数,并在治疗过程中做好动态评估。动态评估包括居家2周、1个月—5个月生存期、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以及在每次上门服务时开展疼痛及需求的动态评估。
3. 评估内容
(1)患者痛苦症状评估。
(2)舒适照顾需求评估,包括自理能力评估、口腔护理、肠内营养、肠外营养、静脉导管维护(PICC、CVC、PORT)、留置导尿管护理等。
(3)患者及其近亲属心理评估。
(4)患者及其近亲属社会支持情况评估。
(五)提供服务
1.安宁疗护团队应在完成首次评估并制定诊疗计划后,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共同制定整体照护计划。
2.开展症状控制、舒适照护、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等干预。
(1)症状控制。开展支持治疗技术,控制疼痛、呼吸困难、腹胀、水肿、便秘、厌食、睡眠障碍、焦虑、谵妄、激越性躁动不安等症状。症状控制的目标是减轻患者的症状负担,减轻痛苦,使患者在身体上感到舒适,治疗方案包括药物治疗、非药物治疗以及生活方式的调整等。
(2)舒适照护。包括病室环境管理、床单元管理、协助沐浴和床上擦浴、床上洗头、协助进食和饮水等照护措施。
(3)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开展心理、社会等多层面评估,了解患者及其近亲属的心理需求,做好医患沟通,帮助患者及其近亲属应对情绪反应。尊重患者权利,做好死亡教育、生命回顾、哀伤辅导、公共服务链接等服务。鼓励患者及其近亲属参与照护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让患者舒适、安详、有尊严离世。对患者近亲属提供哀伤辅导。
3.提供具有整体性、连续性的临终护理、临终护理指导与临终护理咨询的全程服务。开展病室环境管理及床单元管理、口腔护理、肠内营养护理、肠外营养护理、静脉导管维护(PICC、CVC、PORT)、留置尿管护理、会阴护理、皮肤护理、协助沐浴和床上擦浴、协助进食和饮水、排尿异常护理、排便异常护理、卧位护理、体位转换、体位护理、轮椅与平车使用等照护措施。
4.中医治疗。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提供中药内服、中医外治法、食疗药膳等服务,应用中医药适宜技术,减轻患者如疼痛、便秘、失眠等疾病终末期症状。
5.其他协助治疗。鼓励运用芳香治疗、艺术(音乐)治疗等方法,提高患者及近亲属生活质量。
(六)转介
根据病情进展、患者及其近亲属需求,经沟通达成共识后,相关医疗机构可提供机构内或机构间的转介服务。
1.KPS小于50分,且预期生存期小于6个月的终末期患者,可由居家服务转介至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提供住院服务。
2.住院安宁疗护患者急性症状得到控制,经患者及其近亲属同意,可转为居家服务。
第十四条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由患者或近亲属签署《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知情同意书》(附件6),医疗机构应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采购、验收、储存、调配、使用、回收等环节全过程管理。
第十五条 开展安宁疗护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远程医疗、远程会诊、健康咨询、生命教育等服务,加强医务人员、患者及其近亲属之间的沟通,提高安宁疗护服务水平。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切实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的质量控制和管理。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安宁疗护服务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患者及近亲属开展满意度测评,收集各类人员对安宁疗护服务的意见建议,及时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并反馈,提高安宁疗护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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