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4日 10时5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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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自治区党委党校(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副教授胡婷
■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能够显著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数字政府建设,其成效最终要以公众的体验和感受来衡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当前,数字技术已经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提升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我国“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作为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数字政府建设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能够显著提高政府治理效能,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我国已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这对政府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出了更高要求。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绝不是简单的平台搭建,更不是程序化的数据共享,而是通过数字技术连接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实现重组政府组织架构,再造行政流程,优化服务供给,其成效最终要以公众的体验和感受来衡量。因此,数字政府建设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满足公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数字政府建设满足公众获得感:
要有“效率”更要有“效果”
每当一种新技术出现的时候,社会各界都对其充满了期待,公共治理领域也不例外,公众期待着新兴的数字技术能够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解决许多过去未能解决的治理问题。在决策上,期望数据价值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水平不断提升;在服务上,期望“互联网+”推动变革,智慧政府便民利民;在监管上,期望“互联网+”深化改革,公共安全保障有力;在办公上,期望在线协同重塑流程,大幅提升组织效能。
为适应并促进数字技术在政府治理中的应用,各地政府在公众的期许之下,在组织结构和职能设置方面已经有了大量创新,并且随着数字化转型,还在不断调整和推进。但是,一些地方政府在推进数字治理的过程中,往往是从政府视角而非公众视角出发。例如,有些政府部门推出的智能应用,脱离公众的现实需求,使用率低;有些地方的数字化不但没有实现“便民”,还增加了公众的负担,一些事项线下办理完后,还得在线上再走一次。在基层实践中也衍生出“指尖上的形式主义”,花样繁多的APP、公众号、微信群不仅未能给基层减负,还增加了基层负担。
因此,数字政府建设不仅要注重“效率”,更要强调“效果”。而“效果”的衡量标准就是公众的需求和期许是否得到满足。数字政府建设应该精准对接公众需求,突破方位、领域、时空限制,打破组织之间、平台之间、数据之间的壁垒,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跨系统、跨领域的政务协同,在提升政府治理效率的同时不断满足公众获得感。
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众幸福感:
要有“速度”更要有“温度”
随着数字技术的加速落地,结合推进“放管服”改革,各地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取得长足进展,“最多跑一次”“不见面审批”“掌上办”等服务新模式不断涌现,明显提高了企业和群众的办事便利程度。政务服务从单一的窗口审批服务拓展为集窗口服务、网上办事、政府网站、政府服务热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政务数据管理于一体的全方位政务服务,成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推动力。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数字化服务在为一部分人带来便利和效率的同时,也为另一部分群体带来障碍。受经济、年龄、教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数字鸿沟无论是在国家之间还是在国家内部都不同程度存在。例如,大数据治理在经济发达地区更能够得到迅速推广,而经济基础较弱地区则往往囿于经济水平和资源限制而难以推广。同时,低收入人群、老年人以及残障人士等群体在数字化设备的获取和使用能力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如果一刀切地将他们推向在线服务而缺少人工服务的托底和支撑,会给他们带来很大的不便。数字鸿沟的存在将影响公共服务的均等化、公平性和包容性。
因此,数字政府建设不仅要注重“速度”,更要强调“温度”。“温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众的体验和感受如何。数字政府建设应促进数字包容,扩大数字技术应用的范围,加快信息无障碍建设,帮助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共享数字生活,同时为他们保留线下服务渠道和传统服务方式,不让任何一个人在数字时代掉队。
数字政府建设保障公众安全感:
要有“力度”更要有“尺度”
加快数字政府建设进程,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数字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载体上,社会公众可以利用数字政府打造的数字化可信身份认证平台,将可信身份通过网络传递并进行创新应用,如“国家防疫健康信息码”、个人数字凭证等。同时,我国政府数据开放进程正在加速推进,地方政府数据开放平台数量不断增加,国家级数据交易中心、企业级数据交易平台等数据交易平台规模不断壮大,为激发市场活力、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挥数据要素新动能的作用提供了支撑,带动了数据要素市场化发展,也推动数字经济快速平稳发展。
而伴随着数字治理正面效应的发挥,其风险开始显现。例如,人脸识别技术既方便了社会治理与政府公共服务,也蕴含着人脸数据被非法窃取、滥用等风险。作为一种技术性侦查和创新性管理工具,公共视频监控在给公众安全感的同时,也使得一些个人隐私在监控中无所遁形。这令人不禁思考数据的采集是否应该有边界?如何确保算法透明公平?数字“赋能”与数字“负责”是否同步?而这类问题,都涉及了数字治理的推进尺度、权利边界和法治底线。数字政府建设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筑牢数据安全堤坝。
因此,数字政府建设不仅要注重“力度”,更要强调“尺度”。“尺度”的衡量标准就是公众的信任和安全是否实现。在数字化时代,信息技术的工具理性应与法治的价值理性结合起来。法律是数字政府始终公正、高效运行最为有力的保障,着力解决数字技术运用中存在的权利保障、公平正义等公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政府采集和利用公众个人信息的权力也不是一种绝对的、不受约束的权力,作为数据的采集者、生成者、使用者和保管者,政府自身也受到法规政策的约束。应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界定可以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在法治的轨道上和框架内保证公众的信任度和安全感。
《新疆日报》(2022-04-22 A07版·理论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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