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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

2023年08月10日 12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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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购〔202337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规定,针对当前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项目执行时间长、支出进度缓慢等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安排采购,提高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效率

1.强化预算约束力。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切实把预算编实编细,确保预算对应目录与采购计划目录一致,避免因预算编制不准确影响采购活动开展的情况。

2.及时公开采购意向。各级预算单位要第一时间公开采购意向,避免人为拖延导致采购意向公开不及时,影响采购活动效率。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3.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各级预算单位要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和预算支出进度及时合理安排采购计划,提前组织开展采购活动,避免出现卡点采购、集中采购等现象。同时,要充分考虑采购活动所需时间和质疑、投诉等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确保采购工作效率。

4.提前做好组织准备。年初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完成采购计划备案,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原则上在预算指标下达后30日内完成政府采购计划备案。对计划开展的采购活动,要提前组织开展采购需求调研、立项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避免出现相关手续完备后采购准备工作仍未完成,导致采购活动无法开展的情况。

5.规范采购执行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依法及时签订和执行采购合同,原则上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不得超过30日。中标(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给予处罚;采购单位不按规定签订合同的,由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

二、加快支付进度,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6.规范支付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支付工作,不得违规滞留款项作为质保金,不得违规挪用政府采购预算资金,不得拖欠支付供应商款项。

7.提高预付款比例。各级预算单位要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预付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合同总金额的30%,不得高于合同总金额的80%。后续款项按照合同履行进度执行,原则上付全款时合同应当履行完毕。

8.强化履约管理。各级预算单位要树牢法治意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政府采购资金。对拒不支付资金的,相关供应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追究单位违约责任。

三、强化责任约束,保障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9.健全内控机制。各预算单位要加强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强化预算执行的主体责任,科学合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进度,提升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鼓励探索信息化手段在内部控制管理中的应用,将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嵌入到信息化系统中,实现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管理线上办理,提高业务流程办理规范性。

10.强化监督问效。各级预算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活动开展情况的监督指导,督促所属单位加快政府采购预算执行进度,避免人为降低预算执行效率。

11.坚持法治思维。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思维,严禁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为由违反预算、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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