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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 年)的通知

2023年06月08日 12时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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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疾控函〔202331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医保局、药监局

为全面落实国家《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 年)》有关要求,推进健康中国新疆行动,加强和规范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防控工作,降低丙肝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我区 2030年实现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的目标,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 年)》。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工作方案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35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

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

2021—2030年)

为全面落实国家《消除丙型病毒性肝炎公共卫生危害行动工作方案(2021—2030年)》有关要求,推进健康新疆行动,加强和规范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丙肝)防控工作,降低丙肝疫情流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助力2030年全区实现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的目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政府、部门、社会、个人四方责任,坚持依法科学防治、预防为主、医防融合,注重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举,深化医保、医疗、医药三医联动,完善创新工作机制,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方法,全面开展丙肝防治工作,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巩固当前防治成果,推进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为全面推进健康中国、健康新疆建设,保护人民群众健康奠定基础。

(二)行动目标。全面落实丙肝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最大限度遏制新发感染,有效发现和治愈患者,显著减少丙肝导致的肝癌和肝硬化死亡,切实减轻疾病负担,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

1.在前期工作基础上,以县(区)为单位遴选1家以上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丙肝抗病毒治疗工作,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传染病专科医院、各级疾控机构100%具备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能力。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率达100%,医疗机构安全注射比例达100%,注射吸毒人群干预措施覆盖比例达80%以上。确保按时完成国家丙肝哨点监测工作,推进全国丙肝防治信息系统的启用。规范各级医疗机构丙肝的诊断与报告,提升丙肝定点医院的诊断与治疗能力。

2.2025年,在保持2023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2020年提高10%,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90%以上,培训合格率达95%以上。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0%以上,新报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接受抗病毒治疗患者的临床治愈率达95%以上。

3.2030年,在保持2025年各项工作指标的基础上,大众人群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较2020年提高20%,专业人员接受丙肝相关内容培训比例达100%。新报告抗体阳性者的核酸检测率达95%以上,符合治疗条件的慢性丙肝患者的抗病毒治疗率达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防治意识

1.提高公众防治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组织开发丙肝防治宣传教育材料,积极宣传丙肝防治知识、治疗效果和医保政策等内容,引导公众树立自己是健康第一责任人的健康理念,提高自我防范、主动检测和积极规范治疗意识。

2.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和传统媒体,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坚持经常性与集中性宣传教育相结合,结合世界肝炎日”“世界艾滋病日”“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艾滋病、性病、丙肝等主题宣传活动,引导大众关注丙肝防治知识和有关政策,促进重点人群主动检测,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丙肝防治和关心关爱丙肝患者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综合干预,减少新发感染

3.加强重点人群干预。各地医疗卫生机构、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结合艾滋病、性病和病毒性肝炎防治工作,将丙肝防治知识纳入日常宣传教育内容,落实注射吸毒人群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清洁针具交换、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等措施,在易感染艾滋病和性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等重点人群中推广使用安全套。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加强对美容医疗机构的监督执法。

4.强化院内感染防控。卫生健康部门督促指导医疗机构有效落实各项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定期开展医源性传播专题培训,进一步强化院内感染预防控制措施和职业暴露防护意识,切实落实预防医源性传播工作机制和技术规范,严格防控血液透析、口腔诊疗及有创和侵入性诊疗等重点科室医源性传播,严格消毒医疗器械,严格规范注射、静脉输液、侵入性诊疗等医疗行为,严格医疗机构内医疗废物管理,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自查工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医院感染控制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

5.强化血液安全。血站要进一步加强血液安全管理,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无偿献血宣传教育动员工作。加强血站血液检测能力建设,巩固临床用血丙肝病毒核酸检测全覆盖成果,降低窗口期对血液安全的影响。

6.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要重点加强对聚集性疫情、新报告急性丙肝病例和5岁以下儿童病例的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感染原因并采取措施,有效遏制传播风险。

(三)加大检测力度,提高检测发现率

7.实施医疗机构应检尽检策略。医疗机构参照《丙型病毒性肝炎筛查及管理(WS/T 453-2014)》标准,对接受手术、输血、内镜检查、血液透析等特殊或侵入性医疗操作人群,肝脏生化检测不明原因异常者,有静脉药瘾史者、既往有偿供浆者、多性伴或男性同性性行为者等丙肝病毒感染高风险人群,及时开展丙肝抗体检测。

8.实施重点人群应检尽检策略。做好自愿咨询检测求询者的艾滋病、梅毒、丙肝三项常规检测工作。根据知情自愿原则,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门诊求询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其配偶或性伴、丙肝患者配偶或性伴的丙肝抗体检测。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做好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中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易感染艾滋病病毒高风险人群的丙肝抗体检测工作。

9.实施大众人群愿检尽检策略。探索动员40岁以上人群进行检测,鼓励各地将丙肝抗体检测纳入健康体检、婚前医学检查。

10.实施抗体阳性者核酸检测全覆盖策略。医疗卫生机构对检测发现的抗体阳性者应及时进行核酸检测,不具备核酸检测条件的,应及时将抗体阳性者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鼓励同级医疗卫生机构互认丙肝抗体和核酸检测结果。疾控系统针对中国疾病预防信息系统中现住址为辖区内的丙肝病例开展回访摸底工作,提供相关检测和治疗转介服务,丙肝抗体筛查阳性转介告知书(模板)详见附件2

(四)加强转介和规范治疗,提高治疗覆盖率和治愈率

11.建立定点医疗服务模式。自治区级、地州级定点医疗机构(附件1)在负责治疗病人的同时,应担负技术支撑作用,为各县(市、区)提供技术帮扶,承担对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指导工作。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丙肝确诊患者的检测、治疗工作。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统筹相关业务科室具体实施。各类医疗机构及时将新报告的丙肝病例转介至定点医疗机构相关科室进行诊疗,疾控机构指导和督促做好丙肝病例转介等工作。

12.规范开展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丙肝临床路径和行业标准,对丙肝确诊患者进行必要的基因型检测和辅助检查,动员符合治疗条件的患者接受规范抗病毒治疗。重视丙肝抗病毒治疗及病情转归,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做好肝炎性肝纤维化检验检测。落实医保报销政策,切实减轻患者负担。开展治疗前评估,确定治疗方案,科学规范使用抗病毒治疗药物,提供医学随访等服务,评估治疗效果。以早诊早治、科学规范治疗为重点,为丙肝患者及其家属提供健康教育和咨询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和临床治愈率。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

(五)落实医保政策,提高诊疗可负担性

13.推动医保药品政策落地。各地医疗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医保发〔20235号)要求,不得以医保总额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的配备与使用,不得以此作为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指标。加强药品可持续供应,将符合条件的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按规定纳入集中采购范围。

14.减轻患者诊疗经济负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完善医疗保障等政策措施,探索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按规定落实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政策,加强与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临时救助等制度以及慈善帮扶之间的衔接,合力防范致贫返贫风险。

(六)加强药品供给,提高治疗可及性

15.配备抗病毒治疗药品。各地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及时配备、合理使用丙肝抗病毒治疗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用药管理,确保合理、规范使用。医保目录药品见附件3

16.推动建立药品双通道机制。卫生健康部门协调医疗保障、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外配,支持患者持外配处方在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

(七)加强信息管理,提高监测评估科学性

17.提高疫情报告质量。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要求规范报告疫情,根据《丙型肝炎诊断(WS213—2018)》标准正确分类和报告临床诊断和确诊病例。疾控机构及时完成报告病例的审核,定期对疫情数据进行质量核查并通报核查结果。卫生健康监督机构依法对疫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规范填报数据信息。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在全国丙肝防治信息系统中报告丙肝患者发病情况和做出明确转归诊断的患者转归相关信息,各级疾控机构负责信息汇总、分析报告,实现病例报告和疾病转归信息的闭环管理。信息收集使用过程中严格落实保密和信息安全工作制度措施。

19.加强数据分析与利用。疾控机构要利用全民健康信息化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死因监测、艾滋病和丙肝哨点监测等数据,结合个案流行病学调查、专题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掌握本地丙肝疫情现状、流行危险因素、人群感染状况与特征、疾病转归和死亡等情况,为科学研判丙肝流行趋势提出意见建议。

20.建立和完善丙肝聚集性疫情预警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聚集性丙肝疫情监测和预警,积极稳妥做好现场调查、应急处置和舆情应对等工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完善丙肝防治工作机制

各地要建立起部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丙肝综合防治政策和措施。加强防治机构和防治人员能力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定期召开会议,通报部门工作进展,加强多部门联合调研,推动解决防治工作主要问题。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落实辖区内的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各项工作。各地建立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血站、健康教育机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工作职责,加强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基层疾病防治工作能力,督促落实重点任务,合理使用防治经费。

(二)强化能力建设

各地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实验室检测能力建设,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开展丙肝抗体、核酸、基因分型检测服务(含第三方检测),疾控机构具备开展丙肝抗体及核酸检测能力。加强专业队伍能力建设,统筹利用现有资源,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疾控机构、血站、健康教育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相关专业人员培训,提高临床诊疗、实验室检测、综合防治、宣传教育和监督执法等能力。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

支持和动员社会组织、慈善力量和志愿者依法有序参与丙肝防治,配合做好宣传教育、重点人群综合干预等工作,为患者及家属提供咨询、心理疏导等服务。卫生健康、财政、民政等部门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开展工作,加强经费、技术支持和监督管理。

(四)强化科学研究与合作交流

科技、卫生健康等部门将丙肝相关研究纳入科技计划,强化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开展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和吸纳先进理念和防治经验,加强防治技术和学术交流,分享工作经验。

(五)强化督促落实

各地要定期指导落实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强化日常评估,督促落实重点任务,支持破解防治重点和难点问题,确保如期完成行动目标。消除丙肝公共卫生危害行动中期和终期评估分别于2025年和2030年开展。


附件:1.丙肝抗病毒治疗定点医院名单

      2.丙肝抗体筛查阳性转介告知书(模板)

      3.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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