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11日 1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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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医函〔2021〕2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卫生健康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医保局,新疆军区总医院,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国卫医发〔2020〕29号)、《关于开展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175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
2021年8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自治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 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建立合理就医秩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指导意见》工作部署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医疗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加强依法执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严格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诊疗科目、执业范围等从事诊疗活动,严禁出现未经核准或超出执业范围开展有关医疗行为的情况。加强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管理,逐步探索全职业生涯管理措施。落实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严格实行备案制度,充分利用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监管平台实施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二)规范诊疗体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时学习国家印发的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合理用药指导原则、临床路径等,并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医疗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行为规范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将明确和细化的各病种诊疗规范、用药指南、临床路径等,通过电子病历、知识库、智能审核等多种方式,以电子化形式嵌入医务人员工作站,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医疗行为管理。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医疗机构要建立大型医用设备检查适宜性点评制度,对检查的适应证、必要性、检查结果阳性率等进行评估并在机构内公示结果。充分发挥药师作用,加强处方审核和点评,重点加强国家监控药物、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心血管类药物、基本药物等使用情况监测。强化医疗技术准入、临床路径管理和卫生技术评估,逐步提高临床路径管理的入径率、完成率,降低变异率、退出率。2022年底前,三级医院50%出院患者、二级医院70%出院患者要按照临床路径管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机制创新,促进资源共享 (一)推进检查结果互认。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全面推进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结果和医学影像超声病理检查资料(材料)互认工作规定(试行)》,充分认识到开展互认工作的重要性,统筹安排和全面实施互认工作。加强临床检验、医学影像超声及病理等专科建设,加快硬件设施配备和人才队伍建设,通过互认工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能力。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认真落实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临床路径,实施规范化诊疗,合理选择检验和检查项目;严格按照互认方法,对在互认范围内医疗机构出具的、属于互认项目的检验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检查,降低患者诊疗费用。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自治区临检质控中心的质控,不断扩大质控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探索与相邻省份、发达省份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逐步实现跨省域医疗机构间检查结果互认。(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二)促进检查资料共享。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强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检查资料数字化存储和传输。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通过建立医疗机构检查资料数据库或“云胶片”等形式,推进检查资料共享。鼓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面向区域内其他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照标准独立设置医学影像中心、医学检验中心、病理诊断中心,并统一纳入卫生健康部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为区域内医疗机构提供检查服务,实现资源共享。(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快医疗联合体内检查结果互认。加强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建设,牵头医院要推进医疗联合体内信息互联互通,开展医疗检查的质量控制,通过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远程医疗等方式,为患者提供便捷的检查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施“基层检查、上级诊断”。2021年12月底前,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疗共同体内要实现检查资料共享和结果互认。(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落地见效 (一)开展专项治理。按照国家统一安排部署开展为期一年的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见附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全面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自纠、各地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组织专家采取飞行检查、有因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管理,重点整治无依据检查和重复检查。(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二)加强信息化监测和监控。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对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和资料共享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对高值高频、群众反映突出的检查项目进行实时监控,逐步实现对不合理医疗检查的自动发现、自动提醒、自动干预。对通过监测和监控发现问题突出的医疗机构提出改进要求,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提高医疗检查合理性。(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三)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建立日常监督、整改落实的长效机制,将医疗检查纳入医疗服务监管、医疗质量管理、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督等日常工作。要探索建立重点监控目录和超常预警制度,对费用较高的检查项目和明显不合理的检查行为进行重点监控。要定期通报高值高频检查项目监控情况,将结果与绩效考核、评审评价、评优评先等挂钩,并对不合理检查及时预警并纠正。要建立健全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检查行为和费用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四)强化责任追究和联动问责。建立违规医疗检查的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人员进行警示、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记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问题严重、多发或医保违规性质恶劣、涉案金额较大的医疗机构,要严肃追究医疗机构有关负责人领导责任。对医疗机构过度检查问题严重且监管不力的,要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四、落实改革措施,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 (一)完善医疗机构绩效分配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建立公益性为导向的绩效分配制度,不得设置可能诱导过度检查和过度医疗的指标并将其与医务人员收入挂钩。要借鉴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以资源为基础的相对价值比率(RBRVS)等方法和经验,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使医务人员收入真正体现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实现优绩优酬。各中医医疗机构要将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情况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依据,引导医务人员坚持以中医为主的诊疗方向。(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医疗保障局) (二)科学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要提高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科学性和约束性,在编制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时,须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与医疗机构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鼓励配备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为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相关服务,推进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三)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探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价格形成机制,持续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有序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核。强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医疗机构依法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服务数量、成本、财务等数据。(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四)深入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加快建立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引导医疗机构主动控制成本,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健全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国家试点、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DIP)付费试点工作,不断升级、完善医保支付系统,及时总结经验,稳步扩大改革范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政厅) (五)完善医疗机构运行考核管理。深入推进三级、二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适时启动实施二级以下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持续优化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加强信息支撑,完善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公布等政策,逐步形成精准化、信息化、常态化的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体系,并与非公立医疗机构监管有效衔接。强化政府投入与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自治区财政厅) 五、加强统筹推进,进一步做好组织实施 (一)强化党建引领。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履行对医疗机构党建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行业作风建设,引导医务人员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念,进一步增强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将过度医疗检查问题纳入医疗机构纪检监察机构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将预防和惩治医疗检查过程中的腐败问题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公立医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要落实“一岗双责”,加强对重点科室、岗位和人员的纪律约束和监督管理。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作为民生领域重点工作内容,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指导,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整体同步推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三)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联动,明确职责,分解任务,责任到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总体工作,对医疗机构医疗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提升医疗检查规范化水平。医保部门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严厉打击涉医疗检查欺诈骗保行为。(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解读政策,加强宣传培训,提高政策知晓率,形成“政府领导、部门协同、社会广泛参与、群众支持配合”的良好局面。要密切关注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的改革氛围。(牵头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责任单位: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附件: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 附件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检查,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降低医疗费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改善人民群众就医体验,现就专项治理行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行动目标 通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严肃查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技术规范,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不合理医疗检查(包括各类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查、病理学检查等,下同)行为,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制度规范,营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进建立医疗检查监管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二、行动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的其他机构。 三、重点内容 (一)治理违法违规开展医疗检查行为。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检查,以及违规收取医疗检查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二)治理无依据检查、重复检查等不合理检查行为。组织对医疗机构门(急)诊、住院患者医疗检查情况进行自查和抽查,组织专家对检查必要性、规范性进行论证,对于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的无依据检查、非必要重复检查等行为进行查处,责令整改,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治理违反知情同意原则实施检查行为。重点治理实施特殊检查未签署知情同意书的情形。引导医疗机构强化落实知情同意和院务公开要求,加强科普宣教,公开本院开展的检查项目收费标准。医务人员在为患者开具检查单前,要说明检查目的和必要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理解与配合。对于特殊检查,要取得患者或家属书面同意。 (四)治理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指标和绩效分配方式。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和科室实施“开单提成”、设置业务收入指标并与医务人员收入直接挂钩等可能诱导过度检查的行为。推动将技术水平、疑难系数、工作质量、检查结果阳性率、患者满意度等作为绩效分配重点考核指标,引导建立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和技术价值的绩效分配方式。 (五)治理违反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行为。加强对有关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违规使用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用于临床诊疗的行为予以查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责任分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检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检查行为及内部管理,收集、整理群众举报线索并依职责转交相关部门查办,对专项治理行动取得的进展和成果进行宣传。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对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涉嫌未取得合法资质开展医疗检查的,及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医保部门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的定点医疗机构及相关涉事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药品监管部门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开展检查活动的机构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军队卫生部门负责军队系统医疗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组织实施。 五、实施步骤 专项治理活动时间为2021年8月至2022年3月,分4个阶段实施。 (一)部署阶段(2021年8月15日前)。结合我区实际,确定多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制订并发布实施方案并开展相关培训宣传,对专项治理行动内容、要求等进行强调部署。 (二)自查阶段(2021年8月底前)。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专项治理自查范围要实现辖区内医院(含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检查评估阶段(2021年9月—2022年1月)。各地有关部门对本区域内医疗机构进行抽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依法依规处理,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制度规范,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并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反馈上级部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各相关部门组织对部分地区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总结阶段(2022年2月—3月)。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本部门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材料。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对于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意义。各有关单位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建立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细化措施、明确分工。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履职尽责,切实落实工作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自查和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依法依规处置。要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医疗检查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台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卫生健康领域相关举报热线、网络平台、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基础上设立不合理医疗检查监督举报专线和专用通道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征集线索,认真调查核实,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对于典型案例及情节严重案例等,要予以通报曝光,组织开展跟踪式报道。大力宣传净化行业环境、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有力举措和工作成效,为专项行动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推动长效机制建设。要指导医疗机构针对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针对专项治理行动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共性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创新监管手段,纳入医疗服务监管日常工作,推动建立信息化监管平台,常抓不懈。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充分发挥质控中心、行业学(协)会等社会组织作用,切实落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坚持正向引导与问题整治相结合,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诊疗规范化水平,推进薪酬制度和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等方面持续发力,形成促进合理医疗检查的良好政策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填写《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质量量化统计表》,各部门结合职责分工,对本区域内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将治理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典型经验和建立的制度化政策等形成报告材料,分别于2021年9月1日、2022年3月1日前,将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报送上级部门,自治区各厅局单位结合检查和评估情况,形成全区材料,提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杨 庆 0991-8550975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哈丽旦·米尔阿不都 0991-2824535 自治区财政厅 张丽娟 0991-2359288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李杏莉 0991-3689708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孙志喜 0991-2631782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买合木提·买买提 0991-8830766 新疆军区保障部卫生处 张 瑜 0991-4967730
附表: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附表
不合理医疗检查专项治理量化统计表
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专项治理覆盖机构数量统计
机构类型 |
办医主体 |
辖区总数 |
自查数量 |
抽查数量 |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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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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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专科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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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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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妇幼保健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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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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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以上中医类医院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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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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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设置的医学影像、病理、检验中心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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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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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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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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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
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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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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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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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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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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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诊疗科目范围开展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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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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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禁止临床使用的医疗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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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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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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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收费和不正当价格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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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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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有关诊疗技术规范等开展无依据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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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非诊疗需要的重复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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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特殊检查无知情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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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开医疗检查项目及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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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科室或医务人员设置业务收入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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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收入与医务人员薪酬直接挂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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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配置规划,擅自采购、配置大型检查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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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捆绑收取不必要费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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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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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协议处理)机构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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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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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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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整顿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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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整改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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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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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予以行政处罚的机构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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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或解除医保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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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总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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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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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人员情况 |
数量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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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执业证书 |
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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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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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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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执业 |
医师 |
|
|||
护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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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处罚 |
医师 |
|
|||
护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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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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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行政处罚总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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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费用数据 |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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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业务总收入 |
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检查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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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6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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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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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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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1-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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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入统计的医疗机构数量 |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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