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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规则的通知

2025年08月01日 16时3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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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办函〔202542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2025年修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规则》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7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为加强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工作规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工作要求,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扎实推进依法行政,全力推进健康新疆建设,着力推动全区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机关、创新机关、廉洁机关和服务型机关,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努力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新疆实践提供健康保障。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卫生健康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领导全面工作,主任在党组统一领导下负责行政工作。行政领导班子成员按分工负责分管领域工作。各处室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具体工作任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五、坚持党的领导。坚决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工作要求。坚持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六、坚持人民至上。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卫生健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健康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七、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加强法治机关建设,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根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适时按程序提出立法建议,制定、修改或废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八、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增强工作的前瞻性、整体性、协同性。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规划、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重大公共建设项目等,应当充分评估论证,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听取专家和社会公众意见。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制度,加强评估,不断提高决策质量。

九、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一切从实际出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机关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行政效能。

十、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勇于自我革命,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全面加强廉洁机关建设,推动形成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

                    第三章监督制度

十一、自觉接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卫生健康工作,接受有关工作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自治区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加强与代表委员沟通,严格落实办理责任和时限,主动公开办理结果。

十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监督,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职人员要自觉接受自治区监察机关的监督。

十三、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加强政策解读,认真调查核实处理有关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十四、认真倾听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领导同志要阅批群众来信,督促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  会议制度

十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工作实行主任会议制度。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副主任参加,特殊情况可委托副主任组织召开。驻委纪检监察组有关负责同志和委办公室、人事处、规划信息处、政法体改处、财务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和议题内容,由主任决定其他列席人员。

十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要会议决定以及有关文件或指示精神,通报有关情况。

(二)讨论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政府文件(代拟稿),审议通过委规范性文件和委机关行政规章制度。

(三)审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要请示、报告等文件。

(四)研究审议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重要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研究审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立法计划、重要行政会议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内部审计计划、大额度资金的拨付使用、重大项目安排等重大事项。

(六)研究审议中央和自治区级预算卫生健康有关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计划,听取预算经费支付进度汇报,督促执行进度。

(七)研究审议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医疗技术准入、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以及其它重大行政审批事项。

(八)研究审议一般项目安排、资金使用(资金额度在5万元至10万元)等事项。

(九)研究部署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

(十)研究审议党组重要工作部署有关落实措施,督导检查有关重点工作进展完成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主任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任会议一般每2个月召开1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处室、单位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十七、提请主任会议研究的议题,由各相关处室提出,经分管领导同意,办公室按程序汇总后报主任确定。会议文件应全面准确反映议题情况和各方面意见,注重解决实际问题,突出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逻辑严密,条文规范,用语准确,行文简洁。会议的会务组织工作由办公室负责。政法体改处负责对主任会议研究审议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审查。

十八、主任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起草,按程序报主任签发;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印发;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十九、主任会议要落实“第一议题”制度,及时传达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建立学习制度,重点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重要工作安排,增强知识本领、提升履职能力,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章  公文处理

二十、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印发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立法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行政立法工作规定》;印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未经批准不得越级行文,不得多头报文;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事一请,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级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二十一、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命令中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或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印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应当事先请示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必须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落实 “三统一”(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依法及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二十二、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起草立法草案和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公文,必须遵守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程序,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论证;涉及不同地方或部门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涉及机构、编制及经费事项的,要严格控制和把关,除有关专门文件外,其他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对机构编制事项做出具体规定,原则上不对经费事项作出规定。立法草案,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公开征求意见,对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应充分评估、慎重决策。

二十三、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审批的文件,经委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主任签发。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向国务院办公厅和各部委报送的文件,由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重要公文报主任签发。下发的公文,根据分工和公文的重要程度,一般由主任签发,也可由委分管领导同志签发。

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名义发文,一般由分管办公室的委领导签发,受分管领导委托,也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职责范围内的发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二十四、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不得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向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提出指令性要求。

二十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精简文件简报。加强发文统筹,从严控制发文数量、发文规格和文件篇幅。凡法律、行政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再制发文件。从严控制配套类、分工类发文。不得以贯彻落实、督查考核等名义擅自要求各地制发配套文件。分工方案原则上应与文件合并印发,不单独发文。没有实质内容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签署合作协议,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有必要,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处室意见建议并经政法体改处审核。

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发展中心(统计分析中心)要加强机关信息化应用和保障,积极推广电子公文,加快实现文件和简报资料网络传输和网上办理,减少纸质文件和简报资料。

做好文件归档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注重平时工作过程档案资料的积累、收集、整理,完整收集文件办理全卷宗材料,全面规范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积极推动纸质档案电子化。

第六章 工作落实

二十六、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自觉对标对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重要决策部署,执行委党组工作要求,坚持系统观念,加强研究部署,压实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跟踪督办,及时报告办理进展,确保见到实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同志要亲力亲为抓落实,指导、推动、督促分管领域和部门,加强协调推进,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二十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必须坚决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安排。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细化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措施,强化协同配合,强化跟踪问效,确保各项政策举措落到实处。

二十八、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各直属直管单位要充分发挥督查抓落实促发展的作用,完善督查工作机制,创新督查方式,加强统筹规范、联动协同,增强督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防止重复督查、多头督查,减轻基层负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要加强对督查工作指导,带头抓好督查工作。

第七章  工作纪律和自身建设

二十九、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自身建设。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格落实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实施规定要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抓好分管领域和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要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多到困难多、情况复杂、矛盾尖锐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研究解决问题。要积极为各地和基层服务,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一、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各处室、各直属单位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工作中涉及自治区卫生健康工作全局的重大方针政策、重大原则和问题等,应按有关规定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名义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请示报告。

三十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与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领导同志考察调研、出席会议活动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规定要求,减少陪同人员,简化接待工作,规范新闻报道。不公开出版著作、讲话单行本,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特殊情况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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