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08月09日 09时5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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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药政发〔2010〕1号
关于报送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月报的通知
伊犁州卫生局,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阿勒泰地区、哈密地区、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巴州、博州、昌吉州卫生局:
根据我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我区确定了首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单位。为全面了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情况,确保取得预期效果,自治区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拟对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请各地、州、市卫生局组织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照《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月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要求,做好月报填报工作,并于次月5日前将月报表收集、审核后(加盖单位公章,不汇总),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报自治区卫生厅药政处。
联 系 人:黎耀东 联系电话:0991-8565981(传真)
附件:1、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情况月报表
2、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前(2010年4月)报表
3、各地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增补药品表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办公室 2010年8月9日印发
打字:苍玉环 校对:曹玉景 印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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