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1月26日 16时4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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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药政函〔2026〕4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的决策部署,全面掌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两项《办法》”)自2024年7月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科学评估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具体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并解决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
全面系统评估两项《办法》在规范工作流程、促进科学评价、支持合理决策等方面取得的实际效果,及时发现政策在制度设计、执行层面等方面存在的短板和潜在风险,为两项《办法》的修订完善等提供依据。
二、评估内容
(一)合法性。两项《办法》的制定是否符合上位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要求,制定主体与程序是否规范。
(二)合理性。政策目标是否设定正当、明确,所涵盖的组织模式、管理措施、权责规定等是否必要、适当、均衡。
(三)协调性。两项《办法》条款与自治区内其他相关医药等政策的衔接配合是否顺畅,有无矛盾之处。
(四)可操作性。组织机构职责是否清晰、工作流程是否明确完备、资源保障措施是否落地、是否便于理解和执行。
(五)实施效果。两项《办法》的知晓度,相关项目执行的规范度、评价成果的质量和转化应用情况。
三、评估方式
本次评估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确定评估内容和要求;各地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辖区内评估、委直属直管医疗机构组织开展本单位内评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统一汇总分析各地评估情况。
四、进度安排
(一)各单位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网下载两项《办法(https://wjw.xinjiang.gov.cn/hfpc/ywzc/202407/ab3b676e93b04f59b234e0d8440ea26d.shtml)。各地可通过问卷调研、座谈研讨等方式面向辖区内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等收集信息。
(二)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委直属直管医疗机构将评估报告于2026年2月5日前将盖章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指定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五、工作要求
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将为基层减负贯彻评估工作全过程,原则上不新增基层填报事项,防止出现层层加码等形式主义问题。
联 系 人:尹雪妍 尹宛新
联系电话:0991-8565133、8565909、8565981(兼传真)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作管理办法(试行)》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1月2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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