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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 | 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022年08月14日 09时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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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如何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022年7月29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回答了这些问题。




制定《条例》的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老龄工作,对老龄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确定为国家战略。202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举措汇报时强调,要将积极老龄观、健康老龄化理念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养老服务体系、健康支撑体系,让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安享幸福晚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2018年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对老年人权益保障和老龄事业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公布实施已30年,于1999年进行过一次修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很多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自治区在建立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各项制度,发展老龄事业,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总结固化。为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以立法的形式固化有益经验,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条例》很有必要,也很急迫。




《条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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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增进老年人福祉为目标,紧扣老年民生诉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新疆特色,着力推动保障工作由以往侧重老年人物质保障向全方位满足老年人物质需求、服务需求、精神文化需求转变,更好地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条例》共七章47条,内容全面丰富,规定明确具体,有许多亮点。


(一)家庭赡养与扶养形成社会新风尚


《条例》强化了家庭赡养义务。民法典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明确规定了子女等家庭成员的赡养义务。在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家庭成员应承担法定义务。因此,《条例》对家庭赡养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使之更有可操作性。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义务,保证老年人的正常生活需求。对单独居住的无经济收入或者低收入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月或者按约定时间给付赡养费。赡养人应当将代领或者代为管理的属于老年人的各种收入、政府补贴以及其他财产性收益全额交付老年人,或者在老年人授权下代为支付生活、医疗等费用。《条例》第十六条还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违背老年人的意愿,擅自处分老年人的房屋产权、股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等权益。


老人健康生活需要的不仅是物质保障,精神上的慰藉也十分重要。现实生活中,部分老人精神关爱缺失、孤单寂寞。《条例》在老年人的精神赡养方面出台了新举措。《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健康。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者共同生活,对委托他人照料或者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经常探望;对连续三月未探望老年人的家庭成员,受委托的照料人或者养老机构可以提出探望的建议,收到建议的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督促赡养人前往看望。


(二)社会保障织密权益保护网


社会保障是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当一个人老了、病了、遇到困难了,缺乏社会保障就难以应对。所以,《条例》在社会保障方面,除了规定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服务外,还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作出了多项创新规定,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让人们真切感受到面向老人的社会保障已经从补缺转向普惠。


建立高龄津贴普惠制度,《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自治区还会根据全区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高本行政区域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建立护理补贴制度,《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护理补贴,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建立供养救助制度,《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特困老年人给予供养或者救助。供养救助标准由自治区或者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确定,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资助制度,《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困老年人、低保家庭老年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孤寡优抚老年人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自愿改造生活设施及无障碍设施提供资助。


针对如今绝大部分老人以“居家养老”模式为主,而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患病住院期间陪护压力大的实际情况,设置了子女护理假制度,这是《条例》最有特色的亮点之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子女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护理假。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年累计不少于二十天。非独生子女的护理假每个子女每年累计不少于十天。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销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


(三)社会服务日益多元


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日趋多元。政府和社会如何共同推进,提供优质、高效的养老服务,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他们的幸福感,《条例》作出了积极回应。


在总体的服务体系构建上,建立和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在居家养老方面,政府应当通过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的方式,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护理、托养等居家照料服务;在机构养老方面,政府通过直接建设、委托运营、购买服务、鼓励社会投资等方式发展机构养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标准和评价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建设和运营监督管理;在养老服务设施方面,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适合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娱乐、体育健康、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设施。


老年人由于认知和判断受限,在面对电信网络诈骗、非法集资和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时,防范意识弱,受骗较为常见,这些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老年人权益。《条例》加大了对“坑老”“骗老”行为的打击力度。《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老年人权益的报警、控告、检举,依法查处针对老年人的诈骗、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


(四)社会优待落实落细


关爱老人不是一句空话,优待老人更要做到实处。对于老年群众很关心的社会优待问题,《条例》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进一步扩大了优待老年人的范围,明确了政务服务、卫生保健、文体休闲、交通出行、公共商业服务、法律维权等方面的优待项目,强化了优待政策落地措施。


在保障老年人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优待老年人规定的基础上,突出体现了立法层面的“三个首次”,即:首次统一规定六十五周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费进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旅游景区、免费使用收费的公共厕所;首次规定老年人旅游门票优惠减免的年龄段,六十五周岁以上免费,六十周岁以上不满六十五岁在国际老人节和全国老年节免费,其他时间段半价;首次规定八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可以带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


(五)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良好氛围


《条例》强调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规定了多项措施,着力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思想观念,营造敬老、养老、助老良好社会氛围。一是将农历九月设为自治区敬老月,敬老月期间,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敬老、助老活动;二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三是规定了新闻媒体开展敬老宣传的责任。 


《条例》在制定阶段认真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专门召开立法听证会,相关规定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广大群众的普遍欢迎,为颁布施行奠定了法治基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条例》作为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的综合性、基础性法规,需要各级各部门和全社会共同抓好落实、协同推进。(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崔霞)


    (转载网址:
https://mp.weixin.qq.com/s/E49AIMNDblZ61CUnmFuwm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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