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2月28日 12时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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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老龄函〔2025〕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卫老龄函〔2020〕457号)、《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卫老龄函〔2021〕2号)要求,在总结前期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开展第五批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标准及要求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二级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评价标准》《自治区三级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评价标准》《自治区老年友善基层医疗机构建设评价标准》(附件1、附件2、附件3,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要求,积极建设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评审复核仍采取百分制。申报医疗机构评价总得分≥80分,且老年友善文化、老年友善管理、老年友善服务、老年友善环境四个单项评价得分均不低于本项满分值80%的,方可获评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
二、建设程序及流程
基层医疗机构建设的评审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专家复核,自治区实地进行抽查。其它各级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关于开展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工作的通知》(新卫老龄函〔2021〕2号)》要求,开展医疗机构自评、地(州、市)级评估、自治区级复核。复核合格者确定为“自治区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三、抓好任务落实
参与老年友善医疗机构建设的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明确具体要求,按照《评价标准》逐项落实工作任务,抓好适老设施建设改造和服务提升,全面提升为老服务质量。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要加强老年医学科规范化建设,开设老年病门诊、综合评估室和病房,规范提供老年综合评估服务和老年病多学科综合管理服务。
四、工作要求
各地要加强管理、持续督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不定期抽查,对于认定后工作出现明显滑坡的医疗机构将督促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老年友善医疗机构资格。请各级医疗机构完成当地卫生健康委申报评估结束后于3月10日前将评估材料上传至自治区友善医疗机构上报系统(申报系统网址另行通知),用于自治区专家的评估和认定工作。
联系人:帕提古丽
联系电话:0991-8525963
附件:1.自治区老年友善二级医疗机构建设评价标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年2月2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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