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8月21日 11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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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职健发〔2024〕1号
自治区疾控局,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职业病防治工作力度,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职业病防治“三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充分认识“三项行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重要性,将其作为2024年和2025年的重点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和措施,明确时间节点,强化跟踪指导,总结经验,整体推进。要积极发挥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部门间协调联动,压实部门行业管理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疾控主管部门要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的作用,建立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和协作联动工作机制。要将“三项行动”和职业病防治项目、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等各项工作任务统筹谋划,同步推动落实,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要增强主动服务的意识,针对中小微企业在职业病防治中的“急难愁盼”问题,重点研究,优先予以帮助解决,切实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要加快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强化各类机构规范化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二、递次推进,统筹实施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各地要按照“突出危害严重,兼顾危害一般,统筹大中型和小微型用人单位”的原则,除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领域外,可根据本地区行业特点,增加申报扩面行业领域,逐步推动所有行业领域和规模类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注重发挥中央驻疆企业、自治区大中型企业示范带动作用,集团总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的职业健康管理,实现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全覆盖。
三、凝聚合力,推动实施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
各地要结合《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23〕2号),总结前期开展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经验做法,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加强协作,用好现有中小微企业的各项帮扶政策,在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同时,助力中小微企业的发展,切实提高中小微企业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内生动力。鼓励各地区积极与部门协调,充分利用工伤预防费用、职业病防治项目等支持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工作。
四、提质合规,提升职业病防治机构能力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对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职健发〔2020〕5号,以下简称5号文件)、《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快健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提升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能力,满足新时期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需要。要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政策支持措施,着力解决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探索建立职业病防治机构高质量发展的长效机制。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规范机构技术服务行为。要积极争取科技、人才、财税等政策支持措施,推动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行业健康发展。
五、强化宣传,总结经验做法
各地要加大宣传力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安康杯”竞赛、“健康企业”建设、职业健康知识“五进”、“健康新疆行”志愿服务等活动,充分利用网站、电视、移动终端等各类媒体平台,强化宣传动员,教育督促企业和职业病防治机构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引导中小微企业主动参与、积极配合,要加强帮扶成效宣传,选树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先进企业的引领带头作用,形成指导一家、培训一片、带动一批的帮扶效果。要及时总结“三项行动”典型经验做法,加强宣传推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
(2024—2025年)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是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了解和掌握辖区内用人单位情况,为其提供职业健康指导服务,进行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的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要求,推动各地区摸清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底数,全面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各地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各行业用人单位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分类分阶段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申报。
(一)到2024年底,各地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工业领域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达到全覆盖。
(二)到2025年底,各地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应报尽报。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
1.自治区层面建立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初稿)[以下简称“数据库(初稿)”],将“数据库(初稿)”推送至各地(州、市),组织县(市、区)对“数据库(初稿)”进行核实确认,其中在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职业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以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服务和卫生监督协管员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申报、停产停业6个月以内但未注销的用人单位必须纳入“数据库(初稿)”。
2.各地于7月30日前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模块完成“数据库(初稿)”的确认工作。确认后的“数据库(初稿)”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相关部门核实后,形成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数据库”,推送各地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二)加强数据库的动态管理。各地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哨兵作用,加强巡查,提供存在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线索,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职业病危害现状调查模块对“数据库”进行补充完善。
(三)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告知动员。各地通过发放告知单、发布公众号信息等多种形式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宣传动员活动,指导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主动申报。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专题培训,重点对申报程序、企业行业类型、劳动者人数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等内容进行讲解,使用人单位掌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程序、内容和要求,提高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质量和信息准确性。
(四)开展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入户指导。
1.各地根据确定的辖区内“数据库”,组织协调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2.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等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在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等工作时,重点加强对应报未报用人单位的指导力度,在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时,要对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进行指导,发现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在开展督促指导的同时及时通报给本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疾控主管部门。
3.各级疾控主管部门要将申报纳入监督检查一项重要内容,在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双随机”检查等工作时,要对用人单位申报信息进行核对,并指导用人单位完善申报信息,提高准确性,指导帮助用人单位按照要求完成申报工作,对不依法进行申报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履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义务。
(五)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分析调研。
1.各地要加强对申报工作情况的分析,及时了解进展并指导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各级疾控主管部门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但未申报的用人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法规宣讲和帮扶指导,推动其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法定责任。
3.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将适时联合开展申报扩面行动工作情况调研,重点对职业病危害严重领域用人单位是否完成申报,申报的行业类别、规模、职业病危害因素等信息进行调研,完善工作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24年6月—7月)。
各地结合实际,认真对本辖区内的“数据库(初稿)”进行核实确认,组织辖区用人单位开展申报培训。自治区疾控中心作为扩面行动的技术支撑机构,负责申报扩面行动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二)组织实施(2024年8月—2025年9月)。
各地按照“数据库”逐户督促指导未申报用人单位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对申报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抽取一定数据进行核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定期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对“数据库”完成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将分析结果推送各地。各地要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应报尽报。
(三)总结评估。
各地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对“数据库”内用人单位申报情况进行逐一核对,并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的总结报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
(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2024—2025)工作方案》要求,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高中小微企业职业病防治水平,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2024年和2025年,中小微企业帮扶数量平均每个地区每个县(市、区)每年不少于20家,各地区在帮扶总数不变的情况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县(市、区)的帮扶数量进行调整,小微企业不少于帮扶总数的90%。每年所帮扶企业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率、职业健康检查开展率、职业健康培训率均达到100%。
(二)根据《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自治区、地(州、市)级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结合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开展。
二、工作任务
(一)确定帮扶对象。以矿山、建材、冶金、化工等行业领域中小微企业以及职业病危害严重、有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例、纳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帮扶对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帮扶对象范围,建立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名单。中小微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印发的《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
(二)建立帮扶团队。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以各级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职业病防治院所为主,组建帮扶专家团队,鼓励第三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积极参与,强化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技术支持力量。帮扶团队帮扶企业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摸底,因企施策,提供专业、科学、具体、有效的帮扶指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以自治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为技术支撑,组成帮扶团队,指导各地开展帮扶行动。
(三)重点开展“五个一”帮扶工作。
1.开展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指导企业对所有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根据辨识结果和企业需求,指导企业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发、职业病防护设施及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等工作。
2.建立一套实用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帮助企业梳理现有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信息,根据企业现状,建立一套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企业实际需求、可操作的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指导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自查,依法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3.开展一次现场职业病危害告知和防护用品配置指导。根据企业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现场指导企业在厂区相应工作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告知栏、张贴告知卡及警示标识,开展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帮助企业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针对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4.举办一次职业健康培训。通过专家授课、网络培训等方式,对中小微企业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开展培训,重点就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管理等内容进行讲解,提高主要负责人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帮助企业组织全体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培训,重点对劳动者职业病防治相关权利与义务、职业病危害防护基础知识、个体防护用品佩戴等进行讲解,提高劳动者个人防护意识和水平。
5.开展一次超标岗位职业病危害治理。对于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岗位的企业,针对超标岗位问题,结合企业实际,提出整改措施建议,帮助制定整改方案,指导企业开展整改工作。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24年6月—7月)。
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型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卫职健发〔2023〕2号)要求,总结前期好的经验做法,组建帮扶团队,确定帮扶企业名单,各地(州、市)汇总辖区内名单于7月30日前将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台账(具体见附件2)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二)组织实施(2024年8月—2025年9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按照帮扶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帮扶工作,各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台账动态管理,每年7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将更新的帮扶台账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三)总结评估。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要不断总结在帮扶过程中积累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相互借鉴、相互学习,积极探索中小微企业帮扶新机制、新方法,每年对帮扶工作进行一次评估和总结,每年11月30日前将帮扶工作总结和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评估表和统计表(具体见附件3、4)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附件:1.各地(州、市)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任务表
2.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台账( 年度)
3.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评估表( 年度)
4.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行动统计表( 年度)
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
(2024—2025年)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国家疾控局综合司印发的《职业病防治机构提质合规行动(2024—2025)工作方案》要求,规范各类职业病防治机构技术服务行为,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的范围和目标
(一)工作范围。参与行动的职业病防治机构,包括各级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全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自治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和行政区域外来我区开展技术服务的机构。
(二)工作目标。加快健全完善我区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升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进一步规范职业病防治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估、工程防护、检测评价、诊断救治、职业健康检查等工作,提高技术支撑能力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专项行动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和措施,切实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到2025年底实现以下目标:
1.各地疾控中心或职业病防治院能够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承担85%以上的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地(州、市)疾控中心具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能力,鼓励县(市、区)疾控中心积极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规定填报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卡,上报率达到100%;监管覆盖率达到100%,评估检查发现问题整改率达到100%,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违法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3.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个案信息报告率与职业病诊断机构报告率均≥95%;质控覆盖率每两年达到100%,质控问题整改率达到100%;上述两类机构未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证明文件、质控不合格且未按照要求整改仍开展工作等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率达到100%。
二、工作任务
(一)加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能力建设。
1.认真查找疾控中心薄弱环节。各地(州、市)和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照5号文件明确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能力建设标准,全面梳理查找疾控中心存在的技术支撑能力差距,建立能力建设“底档”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深入分析查找问题根源,按照“一地一策”、“一单位一方案”的原则,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硬件”不足的,要加快配齐仪器设备,并强化理化实验室及通用仪器设备的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闲置浪费。“软件”不足的,要按照规定的职责任务和核定的人员编制,配备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检测检验和职业卫生工程等专业技术人员,持续提升其业务能力。
2.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照《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管理办法》明确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原则由技术支撑机构承担”的要求,组织开展疾控中心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具体由自治区疾控中心实施。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直接确认具备能力。对其他机构,要围绕是否具备监测任务必需的工作场所、仪器设备、检测评价能力、专业人员及质量控制能力等方面开展能力确认,并于2025年底前完成。
3.积极开展技术服务。自治区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各地(州、市)疾控中心除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监测任务外,每年要到50家以上用人单位开展技术指导、帮扶等工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疾控中心要全程参与,增强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防控能力。
(二)加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事中事后监管。
1.各地要按照属地化原则,综合运用检测能力比对、“双随机”检查、延伸检查、举报核查等监管方式,压实技术服务机构依法规范从业的主体责任。
2.对跨地域的技术服务活动,技术服务机构所在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都要落实属地监管职责,织密织牢过程贯通、区域联动的监管网络。
3.要加强技术服务信息数据的分析、研判,深入纠正治理不报、迟报、瞒报、谎报等违法行为。要综合运用监测、能力比对、质量抽查等结果,对辖区技术服务机构强化管理,对于达不到资质条件保持和符合性等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出具虚假报告、超出资质认可范围从业等情况要严肃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追究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参与人员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管理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3〕241号)要求,进一步强化两类机构的备案后核查管理、专业技术培训与指导、质量控制与问题整改、信息报告等重要环节规范管理。加强质控工作与监督执法双向联动,自治区职业健康检查质控中心要建立质控台账,定期联合开展“回头看”,实行动态实时销号,确保问题整改到位。对于质控不合格且未按要求整改、多次整改不到位或者拒不整改的机构,各地要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不具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所规定条件的机构名单,或不具备能力的服务项目。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按照自治区职业病防治人才培训项目的要求,自治区疾控中心和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作为培训基地,要制定细化培训方案,强化分基地管理,高标准、严要求组织实施,围绕职业病防治重点工作优化课程设置,加强实际操作能力培训,确保培训实效。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指导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完善保障措施,抓好人员选派、后续使用、长期培养,确保每个机构具有职业病防治骨干人才。自治区职业病防治院要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管理和培训工作。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关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实际操作等方面的培训教育,持续提升其依法规范执业水平。
(五)强化职业健康社会服务功能。各地要以辖区内劳动者职业健康需求为导向,推进职业病防治院采取职业病诊疗康复与临床多学科相融合模式,与慢性病患者、残疾人等康复医疗服务相结合,逐步满足患者多样化、差异化需求。自治区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技术指导中心要尽快提升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治理能力,抓好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遴选的尘毒等职业病危害工程防护先进适宜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开展本地先进适宜技术评估和筛选,引导相关企业开展转化应用。已取得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已备案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疾控中心、职业病防治院,每年要开展一定数量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建设项目“三同时”、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等),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工作。职业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发挥专业技术机构优势,积极面向中小微型企业提供职业健康“管家服务”、“结对帮扶”等服务,指导企业加强职业健康管理。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2024年6月—7月)。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疾控中心开展自查,建立各地职业病监测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制定能力提升“攻坚”计划,要将各类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事中事后监管纳入各项工作计划整体开展。
(二)组织实施(2024年8月—2025年9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主管部门按照工作任务全面开展工作,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业健康管理信息平台中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模块开展能力确认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和自查自纠。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疾控局将适时对各地实施情况开展跟踪指导。
(三)总结评估(2025年10月—12月)。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病监测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底档”库对能力再次进行确认销号,并按照工作目标对行动成效进行评估总结,各地(州、市)汇总审核辖区内各县(市、区)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将总结报告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结果汇总表(具体见附件2)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
附件:1.自治区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能力确认实施细则
2.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机构能力提升结果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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