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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4年10月23日 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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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入推进健康新疆建设,推动落实《自治区职业病防治十四五规划》,指导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扎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研究起草了《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02411月3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人:赵晶

联系电话:0991—8532243(传真)

电子邮箱:xjwjwzyc@163.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1023


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职业健康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健康新疆建设,指导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切实履行职业健康主体责任,深入扎实做好职业健康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依法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引导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积极践行“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全方位、全周期保障劳动者身心健康,促进我区产业集群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职业病危害源头控制;坚持突出重点,精准防控,聚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领域,持续开展专项治理;坚持改革创新,综合施策,运用行政、经济等手段,强化职业健康管理;坚持依法防治、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各级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责任。

(三)总体目标。

2030年末,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各项指标均高于同期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要求。职业病危害申报率、职业健康监护率达到100%,劳动者职业健康素养水平达到或高于全国同期水平,健康企业建设率达到95%以上,职业病危害状况明显好转,工作场所劳动条件显著改善,职业健康管理进一步规范,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等重点职业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职业健康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不断提升。

二、工作职责

(一)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建立健全各级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健康专职或兼职监管人员,加强企业职业健康监管工作。建立健全从第一责任人到各级分管责任人,从总公司到分公司,从车间到班组和岗位的责任管理体系,配备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管理队伍,确保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二)职业病防治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同步实施。加强职业病防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主要包括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劳动者防护用品管理、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和评价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职业健康档案管理以及职业健康奖惩等制度,规范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强化职业健康管理。

(三)职业病危害风险管理。

针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特点,认真分析重点风险环节,以职业病危害治理作为推进本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重要措施和主要抓手,突出抓好粉尘、化学毒物、噪声、放射性等职业病危害治理,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车间、工艺、工种和岗位作为治理重点,主动实施技术和工艺改造、转型升级、设备更新和材料替代以及关闭退出等治理措施。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对于经治理暂时无法达到要求的,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工程防护、现场管理、个体防护、健康监护,确保劳动者的作业环境符合职业接触限值标准。

(四)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健康管理。

规范劳务派遣工(或外包工、协议工)等就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管理,做到人员优化、制度完善、规范运行。对承包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和能力进行调查核实,坚决做到不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外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将职业病危害作业整体外包或使用劳务派遣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当将其纳入所在单位统一管理。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劳务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等事项,并明确双方在职业病防护方面(个人防护用品、职业健康监护等)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监督外包单位做好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确保外包作业范围内的人员职业健康得到保障。

(五)劳动者职业健康保护。

企业要切实履行告知义务,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保障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妥善安置职业禁忌证劳动者。当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如实告知并及时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调整作息时间推广先进工艺技术等降低或消除工作压力的措施,预防和控制过度疲劳和工作相关肌肉骨骼系统疾病、精神心理健康相关疾病的发生。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本企业全部员工或者雇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通过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就业环境。

(六)职业健康自身监督管理。

1.落实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规定,及时申报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所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依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设施、警示标识、防护用品等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粉尘、毒物、放射性等主要职业病危害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3.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依法组织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4.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健康培训和教育活动,不断提升用人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提高劳动者职业病危害防治意识和能力。

5.建立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职业病危害隐患的排查治理。对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落实整改措施,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到位。

三、推进职业健康保护行动

(一)推进健康企业建设。

把“大健康”理念融入企业管理运行全过程中,倡导健康工作和健康生活方式,通过健全管理制度、改善作业环境、加强健康管理、开展健康促进、提升健康素养、营造企业文化等措施大力推进健康企业建设,实现企业建设与劳动者健康的协调发展。建设一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防护设施完备有效、职业健康文化与实践突出的健康企业,引领带动更多的企业参与到健康企业建设中。充分发挥单位工会组织作用,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带动和督促本单位和身边劳动者践行健康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升全员健康意识和健康素养水平,营造良好的健康工作氛围。

(二)推进职业病防治技术科技创新。

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要发挥科技创新能力和引导作用,带动本行业领域新工艺、新技术革新的同时,注重防尘防毒设施和人机工效设计的应用,对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先行先试,带动本行业的职业病防治技术整体提升。要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的沟通,培养高素质的职业卫生工程技术人员,通过建设体验馆、实训基地等方式,不断改进继续教育方法,提升职业健康知识培训效果。

四、组织保障

(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加强与工信、国资委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在各行业领域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严格依法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

(二)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责任制,明确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三)中央驻疆企业及自治区大中型企业积极保障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将职业病防治所需的必要经费纳入预算,建立资金投入与职业病防治工作配套的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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