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 / 监督食品 / 综合监督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3年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一)

2023年11月29日 11时11分

【字体:

打印本文

浏览量:

乌鲁木齐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营的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案


案情介绍

 20230612日,某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对乌鲁木齐某医药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野花椒(邦克牌抑菌膏)、苦地胆儿童装透皮抑菌膏、蚊虫叮咬思远牌抑菌乳膏、小魔彤宝儿康、侯药师抑菌霜剂、苦地胆透皮抑菌乳膏、狼毒脚气王,未能提供上述7种消毒产品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公示备案的有效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执法人员对现场的消毒产品摆放货架、购货清单、销售小票进行取证,现场制作《现场笔录》并下达了要求立即整改的《卫生监督意见书》。经立案调查核实,该公司经营的第二类消毒产品首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不符合产品卫生质量要求,该行为违反了《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给予行政处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九十条,该公司违法行为,属于裁量标准中情节后果较轻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整的行政处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于202396日交纳了罚款,本案结案。后期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对该药店进行回访,未发现经营次上市前未进行卫生安全评价的消毒产品。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