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 / 政法体改 / 法制建设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3年05月10日 16时41分

【字体:

打印本文

浏览量:

新卫规〔20232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兵团卫生健康委

                               2023423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规定,推进全区卫生健康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完善全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制度,规范、细化裁量权的使用,结合全区卫生健康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自治区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并就法律适用、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等行使裁量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适用原则和种类】在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过罚相当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裁量情节】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要综合、全面地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

(六)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第五条【适用方式】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最低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应当按照最高行政处罚幅度适用处罚;同时具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适用行政处罚。

第六条【裁量基准的适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有一定幅度的罚款处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视情节在法定幅度范围内分从轻处罚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高倍数与最低倍数之间划分阶次,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高额与最低额之间划分阶次,从轻处罚应当低于中间阶次,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阶次。

第七条【从重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被行政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

(三)经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或者要求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严重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五)胁迫、诱骗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对证人、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七)违法行为具有较大社会危害性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从轻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的。

第九条 【免予行政处罚】首次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追责情形】行政处罚实施部门实施行政处罚,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与当事人受到的行政处罚相比,畸轻或者畸重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三)依据同一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的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情节相同,但所受行政处罚不同的;

(四)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者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仍给予行政处罚或者未予从轻行政处罚的;

(五)其他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情形的。

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额度确定】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等均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十三条【解释机关】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