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5月15日 10时4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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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及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我委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办法和基准)。《办法》共十二条,包括适用范围、遵循原则、裁量适用、适用情节、责任追究,包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调整了文件施行时间和解释机关。文件由试行的2年调整为5年,解释机关增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调整了部分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进行了修订,结合修订内容的相关规定和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实践工作需求,对于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在传染病防治类、职业放射类、公共卫生类、医疗卫生类的法律依据、违法后果、裁量幅度。
三、新增了部分裁量基准。主要在传染病防治类,对招用流动人员的用工单位,未向卫生防疫机构报告并未采取卫生措施,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的;违章养犬或者拒绝、阻挠捕杀违章犬,造成咬伤他人或者导致人群中发生狂犬病;医疗卫生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等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艾滋病防治条例》《血吸虫病防治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增裁量基准。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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