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 / 政法体改 / 法制建设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5年05月15日 10时40分

【字体:

打印本文

浏览量:

新卫规﹝2025﹞3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56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556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