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5年12月31日 16时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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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规〔20257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编办,发展改革委、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医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52号)精神,进一步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落实分级诊疗制度,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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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3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252号)精神,结合相关行业标准和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属性,按照居民15分钟可达最近的医疗服务点原则,统筹考虑城乡融合发展、人口结构变化、群众健康需求、医疗资源规划编制实施等因素,因地制宜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原则上,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标准化卫生院,选建一批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在每个街道办好一所标准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标准化的村卫生室或医疗(巡回)服务点。到2027年,乡镇、街道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覆盖,行政村和社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到2030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更加便利可及。

二、合理布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分类设置乡镇卫生院

1.一般乡镇卫生院。负责提供辖区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承担公共卫生管理职能,对村卫生室提供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对撤并的乡镇,结合实际,可将原有乡镇卫生院转为建制乡镇卫生院的分院或进行合并,统筹用好原有资源。优先加强基础薄弱地区和边境县乡镇卫生院建设。牧业卫生院转为乡镇卫生院或纳入就近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合理设置乡镇卫生院功能区域和床位规模,应设有临床(包括内、外、妇、儿等科室)、公共卫生、医技、中医等业务科室,每千服务人口设置0.81.0张床位,总床位数不超过100张,人口较少、总床位达不到20张的按20张床位设置,每个床位至少配置0.7名卫生技术人员,含1名以上主治医师。每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至少有1-2名专业技术人员。

2.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服务能力、人口密度及对周边乡镇辐射作用等因素设置,与一般乡镇卫生院配置比例为1:31:4。负责提供县以下区域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具有一般乡镇卫生院功能外,承担对周边乡镇卫生院技术指导和人才培养等任务。有条件的在一般乡镇卫生院基础上增设五官科(眼、耳鼻喉、口腔科)。原则上按每千服务人口设置0.81.2张床位(服务人口为辖区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和三分之一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总和)。人员配置标准同一般乡镇卫生院。

3.重点中心乡镇卫生院。针对常住人口超过20万人、区域面积较大、县级医院服务覆盖不足的县,在县城外遴选1-2所达到推荐标准的中心乡镇卫生院,使其服务水平达到县级医院标准,分担县级医院部分功能任务,对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综合考核和业务指导。在中心乡镇卫生院基础上增设康复医学、麻醉等科室,独立设置急诊科,规范建设胸痛救治单元,可根据实际设置二级科室。每千服务人口设置3.5张以上床位。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总人数80%以上,与开放床位数比不低于1.3:1,医护比达到1:1.3左右。每万人口至少有2名全科医生,其中1名能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

(二)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和医疗(巡回)服务点

4.一般村卫生室。负责辖区内健康教育、健康管理、预防保健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交通便利的行政村可与相邻行政村联合设置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的行政村可不单独设置村卫生室。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好、用好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分设诊断室、治疗室、处置室(观察室)和药房,各室相对独立。至少配备1名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全面落实村卫生室纳入医保定点管理。

5.中心村卫生室。结合村庄规划、交通地理条件等因素,对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或服务覆盖周边的行政村,支持建设一批中心村卫生室,提升装备条件和服务能力,在一般村卫生室服务功能的基础上,可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等服务。房屋面积按照人口和实际需求供给,分室设置诊断、治疗、观察、药房、康复等功能室,至少配备23名医生和1名注册护士,其中1人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鼓励与农村综合服务平台一体建设,有条件的可开设中医阁和康复室。

6.医疗(巡回)服务点。针对人口较少的搬迁撤并类村庄或边远地区等不适宜单独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按照就近就便原则合理设置,科学规划工作分区,配备必要设施设备,由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采取巡诊、派驻及邻(联)村延伸服务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巡诊时间要相对固定,原则上每周至少巡诊2次,每次至少半天。派驻人员原则上每周派驻时间不少于5日,每日不少于半天,在同一个行政村至少连续服务半年。加强边境县、牧区村级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监测,消除服务空白点

(三)规范设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7.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主体责任,提供辖区内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负责公共卫生管理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坚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益属性,增加政府办机构数量。未设置的街道应按标准由政府新建,或由辖区内二、三级公立医院延伸举办。经行政区划调整由乡镇改设为街道的,原有乡镇卫生院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服务功能不变,床位保留。人口规模超过10万人的街道,可根据实际需要扩大现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规模,确有必要的,按程序规划可增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设有临床、公共卫生、医技、中医等业务科室,每3000服务人口至少配备全科医师、护士、预防保健人员各1名,每5张病床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注册护士。

8.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延伸和补充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在人口较多、服务半径较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覆盖的社区,根据实际需要便利设置社区卫生服务站,适当扩大服务人口较多、离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较远的社区卫生服务站规模,提高服务能力。设有诊疗、处置、预防保健、健康信息管理等功能室,至少配备1名中级以上执业医师和1名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三、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第一名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标准统一规范名称、牌匾标志和专用标识。

(一)乡镇卫生院命名规则为县(市、区)名+乡镇名+(中心)卫生院

(二)村卫生室命名规则为乡镇(街道)名+行政村名+(中心)村卫生室

医疗(巡回)服务点命名规则为乡镇名+行政村名+医疗(巡回)服务点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命名规则为区名(可选)+街道办事处名+识别名(可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社区卫生服务站命名规则为街道办事处名(可选)+社区名+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名称中街道街道办事处字样应省略。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自治区统筹、地(州、市)负总责、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把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与自治区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医疗卫生强基工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基层运行机制、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等一体推进,强化部门协作,深化政策协同和取向一致,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

(二)强化规划引领。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十五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分阶段稳妥有序实施,避免资源闲置浪费和布局不均衡。新建医疗卫生机构规划时应统筹考虑区域医疗资源均衡布局,优先与区域内养老、托育、文化等功能机构相邻设置,为居民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三)落实财政保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落实补助政策。压实地县两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主体责任。统筹多种资金渠道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重点向基础薄弱地区倾斜。

本方案自20262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链接:《自治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天山深读丨如何实现“居民15分钟可达最近医疗服务点”——《自治区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建设的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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