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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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二次会议第126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4-08-15   浏览次数:   【字体:

B类)

(公开)


新卫办提发〔202434                           签发人:于爱平


艾尼瓦尔·莫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老年人身心健康陪伴照顾促进“子女护理假”全面落实的提案》(第1269号)收悉,经认真研究,结合工作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20228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审议通过后,我委高度重视《条例》宣传、普法、落实工作,取得了一些进展。

(一)持续开展《条例》宣传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每年在重阳节、“敬老月”期间安排部署各地州市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及新媒体等进行广泛宣传《条例》。通过张贴海报、LED电子屏、邀请专家、包户干部入户宣传等形式,深入开展老龄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老年健康政策等内容的宣传。《条例》颁布后,为提高全社会知晓率,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为老服务意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主办,新疆老年学学会承办,新疆老年大学、新疆老年康乐报社协办,于20221121日至1215日,在全疆范围内开展《条例》线上知识竞答活动。活动期间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新疆老年康乐报、新疆老年学学会微信公众号、新疆老年大学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宣传,在全疆范围内掀起了《条例》普及推广的热潮,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截至2022121524时,全疆参与答题人数3590人,营造依法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良好社会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

2023年自治区制定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明确了“集体协商的内容和程序”,“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用人单位工会依法组织和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自治区《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6号)明确提出“加强社区养老设施建设,在街道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功能的综合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建设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从政策上积极支持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和共同生活。

(三)推动子女护理假条款的落实

2022729日《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我委接到自治区通信管理局、乌鲁木齐铁路局、国网电力公司、新疆有色金属集团、旺旺食品新疆分公司等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及个人,通过来电、来函、政务平台、信访等方式咨询《条例》中所规定的子女护理假相关问题数十次。我委均依据《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答复,获得相关单位及个人的满意,切实地保障了老年人生病住院期间所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下一步工作

(一)加强《条例》宣传普法力度。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老龄办)联合自治区司法厅、人社厅、民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增强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同时继续做好学法用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为法治政府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在今后的工作中,可以将《条例》中“子女护理假”中的“子女所在单位不得以年休假、探亲假等抵消护理假”,不得改变护理假期间基本工资待遇”的相关规定作为集体协商的内容之一,自治区总工会对职工方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进行帮助和指导,对集体合同等约定事项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进一步推动落实“子女护理假”。

(三)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老龄办)与自治区人大法工委加强联系,对《条例》实施开展立法评估和立法检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司法厅等老龄委成员单位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指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合理确定双方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义务。严格将《条例》所对应的条款落到实处,切实维护全区老年人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自治区老龄事业的关心、理解与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530

(联 :党振江  0991856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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