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类)
(公开)
新卫办提发〔2024〕35号 签发人:于爱平
凯丽比努尔·托合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救护车管理办法的提案》第1270号收悉,经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是实行抢险救灾救护车辆优先通行制度。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除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外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和运送联合收割机的车辆免缴车辆通行费外,所有车辆都应依法缴纳车辆通行费。在实际工作中,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对正在执行任务的救车,采取了许多有效措施,如加强交通疏导,实行救护车优先通行制度;让救护车行驶“绿色通道”或军警专收费道口,尽可能减少在收费站的排队等待时间,确保其能够先快速通过收费站点,让患者尽快赶到医院并得到及时救治。近年来,为了提高公路路网整体通行效率,大力推进高速路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实现了跨省联网收费和电子不停车收费。救护车安装ETC后,均可通过行驶ETC专用通道实现电子不停车缴费,且可享受95折普惠优惠政策,有效地提高车辆通行效率,也为救护车更加快速便捷地通行高速公路提供了技术条件。
二是明确救护车收费标准。1988年,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印发《贷款修建高等级公路和大型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规定》,明确提出“对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医院救护车,给予免缴车辆通行费等优惠政策。”目前,由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为政府指导价,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关于自治区修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9〕2211号)和《关于急救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06〕563号)有关规定,我区公立医疗机构现行救护车服务收费标准为:5公里以内(含来回里程),运送型救护车费为30元(不区分一、二、三级);监护型救护车费为30元(不区分一、二、三级);负压型救护车费为50元(不区分一、二、三级)。救护车(不分类型),超出5公里均按照每公里加收1.5元执行。监护费用另外收取。
三是着力加强院前急救体系建设。2020年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 14796万元,支持全区100个地市级及县级急救中心建设,购置配备普通救护车、负压救护车共计286辆,充分发挥救护车在院前急救、应急转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出了突出贡献。
二、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进一步规范救护车管理,不断优化完善相关服务设施,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是国家卫生健康委正在研究出台救护车管理办法,为避免出现与上位法不衔接的情况,待国家层面政策出台后贯彻落实。二是进一步完善收费站应急处置演练常态化工作机制,强化应急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通过设置临时专用车道、专人引导等方式,提高救护车通行效率,并强化与卫生等有关部门沟通协作,建立协作机制,共同做好救护车辆出行服务保障工作。三是由自治区交通厅负责优先为救护车安装ETC,提高救护车通过收费站点的速度满足救护车快速通行的第一需要。同时,提高收费管理人员的服务意识。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按照建立负责任行业要求,进一步完善救护车优先通过收费站的相关政策措施,提高救护车通过收费站的速度和效率,满足救护车快速通行的第一需要,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30日
(联系人:付中伟 0991-8567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