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类)
(公开)
新卫办提发〔2024〕40号 签发人:于爱平
九三学社新疆区委:
贵单位在自治区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有效提高我区人口出生率的提案》(第1307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贵单位的建议对做好我区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工作、推进友好型生育社会建设具有指导意义。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关于建立更加完善的生育支持体系、针对性生育补贴激发生育意愿的建议
人口问题是我国面临的全局性、长期性、战略性问题。近年来我区着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1.全面落实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完善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政策。
一是根据《做好生育保险工作支持三孩政策落实的通知》(新医保办函〔2021〕15号),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单位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按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对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予以保障。
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基金支撑能力,适当提高保障水平。2023年,自治区财政通过医保基金安排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资金26.09亿元。
2.保障婴幼儿托育照护服务发展。
2022年,国家加大对养老托育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养老托育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鼓励各地优先通过公建民营方式,引导运营能力强的机构参与托育设施建设和运营,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探索新业态、发展新模式。自治区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统筹推进,加强对各地婴幼儿家庭照护领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加大社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力度,为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提供政策支持和措施保障。
一是持续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近年来,自治区财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部署,不断加大对托育事业发展的投入力度。自 2022年起,会同我委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每年选取3个地(州、市),每个地(州、市)补助300万元。2022年—2024年累计安排2700万元,在乌鲁木齐市、 伊犁州、克拉玛依市、昌吉州、阿勒泰地区、阿克苏地区、巴州、 喀什地区等8个地(州、市)的9个试点县(市)开展试点工作。2022年,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5.64亿元,在全区范围内支持实施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77个。2023年,自治区将托育服务作为十大民生实事工程,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5845万元,对28个托育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重点支持。
二是规范发展婴幼儿托育服务,建立完善保障措施。2023年自治区安排就业职业培训补贴3.33亿元,将托育人员列入就业培训补贴范围,落实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政策,持续加大卫生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养老护理员、育婴员等从业人员职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试点和培育工作,对托育机构水电暖执行民用价格,力求形成政策合力,多渠道支持普惠托育行业发展,吸引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开办普惠性托育机构,形成点多面广的托育服务覆盖形势。
三是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2023年,中央财政加大了对托育服务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的通知》,对各省推荐的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进行竞争性评选,每个入选城市中央财政补助1亿元。自治区财政厅会同卫健委积极组织申报,组织对各地(州、市)申报项目开展竞争性评审,推荐伊犁州为示范项目试点城市参加全国评审。2024年,将继续积极争取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的资金项目支持,力争早日获批中央示范项目落地新疆。
3.提高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自治区税务局积极实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将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2023年以来,全区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人数为185461人。
(二)关于将辅助生殖和出生缺陷防治纳入医保政策的建议
2022年7月国家17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提出“(九)完善生育保险等相关社会保险制度”。 我区认真落实国家支持生育政策:
1.稳步提升参保群众生育保险待遇。
对于城乡居民,目前,根据《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的通知》(新人社函〔2010〕91号)“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开展门诊统筹的地区,可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综合考虑城镇居民生育的基本医疗需求和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和标准”等相关规定,全疆14个统筹地区均制定出台了适合本地的生育保障政策,喀什、伊犁、阿克苏、克拉玛依4个统筹地区实行按住院费用结算;其他统筹地区实行生育费用医保打包付费制度,如乌鲁木齐市城乡居民生育时,顺产3000元、剖宫产5500元,吐鲁番市城乡居民顺产1000元、剖宫产2000元。对于城镇职工,各地州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结合本地医保基金情况,稳步提升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目前,喀什、伊犁、克拉玛依参保职工生育时按普通住院结算费用,其他统筹地区实行生育打包付费。生育产前检查费用打包支付平均在1500元左右,如乌鲁木齐市参保职工生育产前检查费用2000元、昌吉州1240元、喀什地区为2000元(多胞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1000元)。
2.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新疆医保。
2023年下半年,国家医保局印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将部分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函》,允许各省份将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按照要求,收集全疆各地治疗性辅助生殖项目需求,经过专家论证、基金测算等程序,将适宜本地的、医保基金可承受的睾丸细针抽吸术、B超下采卵术、精子DNA完整性检测等9项治疗性辅助生殖技术纳入自治区医保报销范围,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为80%、70%,从而实现居民的生育愿望。截至3月底,辅助生殖技术门诊结算150人次,发生医疗费用16.38万元,医保统筹基金支出10.72万元,平均报销65.46%,有效减轻了参保患者的医疗负担。
(三)关于推动城市规划和建设更加精准的建议
1.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13年印发了《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明确提出“自2014年起,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2.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规定,我区各地进一步完善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政策,各地在配租公租房时,对符合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其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方面给予适当照顾;优化公租房轮候与配租规则,将家庭人数及构成等纳入轮候排序或综合评分的因素,对符合条件且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可直接组织选房。经统计,截至目前,全区通过公租房累计保障有未成年子女家庭13.2万户、多子女家庭4.8万户。
3.公租房主要保障当地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目前全区公租房房源基本满足需求,按照国家政策,2024年起,国家仅支持乌鲁木齐市建设公租房,其他地(州、市)不再支持,各地可根据需求通过公积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让收益、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建设公租房。
(四)关于出台女性产后职业稳定性保障政策的建议
2023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等6部门印发《公共场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制度》,对女职工劳动就业保护、工资福利保护、生育保护、月经期保护、产期保护、哺乳期保护、职业健康保护等方面都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切实保障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了女职工身心健康。其中第十五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的规定,国家规定女职工可享受产假为98天。结合我区实际,2022年自治区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产假在国家基础上增加60天后,可享受产假158天,在全国30个省(区、市)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我区女职工产假及男方护理假天数均位列第九,排名靠前,符合我区经济发展水平。
(五)关于大力发展6个月至3岁的托育中心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会同自治区发改、财政部门支持公办、公建民营和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有效增加我区托育服务供给。2020年至2023年,自治区共申报获批中央预算内投资托育服务项目78个,资金12591万元。财政部门先后下达中央彩票公益金项目6个,资金1800万元,以上项目全部建成可增加托位1.11万个。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托育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加大对各类托育服务机构的饮食用药安全监管力度。税务部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惠及18.55万人。教育部门加大托育服务人才培养力度,在44所本(专)科院校中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专业布点67个,在校学生3.73万人。2023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综合就业率达到91%以上。全区12个地(州、市)的195所幼儿园试点开设托班,共提供托位5950个。后期我委将积极协调教育部门开展幼儿园中选拔优秀保育员从事托育中心工作。
(六)关于加快推进教育、医疗资源均等化,切实降低育儿成本的建议
我区高度重视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从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资金投入等方面持续加大工作力度,着力推动实现“幼有所育”。
1.强化规划引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研究出台《“十四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服务规划》,强化幼有所育基本公共服务,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推动育婴产业专业化发展。
2.加大资金投入。“十四五”以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累计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11841万元,支持70个托育项目建设,有效推动设施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善托育服务基础设施条件,全区托育服务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下一步,我委将积极推进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有关要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坚持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会同相关部门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协同保障政策,突出政策指导作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进一步拓宽经费筹资渠道,加强托育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引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推动生育保障体系建设的合力,为推动新疆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为有效提高我区人口出生率提供保障。
衷心感谢贵单位对我区人口和优化生育政策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5月30日
(联 系 人:张宏苗 0991-8521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