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17日 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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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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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规章】《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7月1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消毒产品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十条 按照消毒产品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监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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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年12月17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发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根据《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重大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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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公布 自1989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 自2013年6月29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996年7月9日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2016年4月1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由该行政区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由供水单位所在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超出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由该供水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负责其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所生产的涉水产品持有卫生行政许可批件情况的监督检查;生产场所及人员卫生状况的监督检查;生产原料、生产工艺、产品自检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性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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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公共场所监督检查 |
【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24年1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97号)第三次修订 自2025年1月20日施行)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以下内容: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及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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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情况;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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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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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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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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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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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规定》第四次修正) 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规范性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活动情况,包括技术服务机构是否持有效资质(批准)证书,是否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工作,出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存在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况等。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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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 |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规范性文件】《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规范》(国卫疾控发〔2015〕69号)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管理,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其进行定期抽查。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执行情况;化学品毒性鉴定试验工作程序;化学品毒性鉴定质量控制情况;化学品毒性鉴定报告情况;化学品毒性鉴定档案管理情况等。 |
自治区级依法对其进行定期抽查;并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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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法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等相关规定、遵守执法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
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自治区级依法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根据国家疾控局随机监督抽查、自治区跨部门联合双随机制定下发的工作计划执行;其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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