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机构概况 / 机构设置 / 政法体改 / 法制建设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

2025年09月15日 17时04分

【字体:

打印本文

浏览量:

新卫规20253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卫生健康委:

为保障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在全区范围的准确统一适用,有效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指导卫生健康执法人员办理卫生健康行政处罚案件,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委联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等4部门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文件自202510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新卫规〔20232号)同时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病预防控制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

                2025912  

附件: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相关链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