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2024年08月05日 19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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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卫生室是农村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做好村卫生室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基层医疗服务能力,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提出以基层为重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意见》要求加强县域内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改善基层基础设施条件,推进县域医共体建设,提高乡村医疗卫生体系综合服务、应急处置和疫情防控能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二、文件内容

 《意见》分为十一个部分。

(一)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明确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的原则。坚持村卫生室公益属性,按照县级统一规划、用地由村集体无偿提供、房屋由政府和村集体建设、产权归乡镇卫生院或村集体所有的原则,实现村卫生室产权公有。优化村卫生室布局,科学合理确定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和巡回服务点的设置布局。合理规划配置,按照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实际需求,合理规划配置,确保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村卫生室命名原则。明确中心村卫生室的命名:乡镇名+行政村名+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的命名:乡镇名+行政村名+村卫生室;对涉农街道,村卫生室命名:街道名+行政村名+村卫生室;一个行政村确有需要设立多个村卫生室的,可在村卫生室前增加识别名,巡回服务点的命名:乡镇名+行政村名+巡回服务点。

(四)村卫生室分类设置要求。中心村卫生室,服务人口不低于2000人,房屋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平方米,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康复室等分室设置,布局合理。一般村卫生室,常住人口800人以上的行政村原则上应建设一般村卫生室。房屋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突出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管理功能,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公共卫生室)、药房“四室分开”,相对独立,分区布局合理。巡回服务点,作为中心村卫生室和一般村卫生室的补充。巡回服务点房屋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合理设置工作分区,配备必要设施设备,保障巡诊服务需要。

(五)村卫生室服务内容。一般村卫生室应承担符合其功能定位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的初步诊查,常见病、多发病的基本诊疗、康复指导、护理服务,危急重症病人的初步现场急救和转诊服务,传染病和疑似传染病人的转诊服务,中医药和避孕药具药品服务,以及传染病疫情报告等公共卫生服务功能。中心村卫生室在一般村卫生室服务功能的基础上,提供急救性外科止血、康复治疗、远程心电检查等服务。巡回服务点主要提供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慢性病患者的复诊服务。

(六)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服务要求。根据《关于印发〈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433号)》明确村卫生室具备开展静脉注射的条件,静脉给药服务管理需符合村卫生室必须同时具备独立的静脉给药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具备静脉药品配置条件、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应当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服务的应当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相关规定等条件,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从事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配备注册医师、护士,并配备相应的急救药品和设备,且必须参加县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掌握常用药品的配伍禁忌、输液反应及抢救原则和方法,经考核合格者,颁发培训合格证,方能从事静脉输液业务。

开展静脉输液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设施要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严格掌握静脉输液指征,做到能口服的不注射,能肌肉注射的不静脉注射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对本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静脉输液业务的检查验收工作,逾期未达标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开展静脉输液业务。

(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68),每个村卫生室至少要配备一名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乡村医生)。实施扩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面向农牧区高中起点专科层次定向培养等项目,毕业后按照规定安置订单定向毕业生到指定医疗机构就业,做好履约管理。确定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人数。

(八)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标准(试行)》,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医疗功能定位配备基本设备。

(九)村卫生室业务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村卫生室工作服务项目及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作为乡镇卫生院派驻和延伸机构,承担辖区内的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步诊治。加快实现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的统一管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指导属地结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统筹安排开展巡诊、派驻服务,根据实际需求,开展疾病诊疗、健康宣教等服务,重点对村卫生室等派驻机构提供技术指导支持,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定期开展人员培训,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层首诊和疑难疾病的识别转诊服务能力。

(十)村卫生室药品管理。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常用药品配备指导清单(2021版)的通知》(新卫药政发〔20212号)各地村卫生室实际药品配备品种不低于123种,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品品种(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15%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统一采购、调配机制和用药目录,采购数据共享、一体化配送支付和同质化药学服务。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定期对村卫生室的药房管理和用药安全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十一)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明确村卫生室选址要求及村卫生室水、电、暖、耗材、网络、维修维护等运行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6号),按规定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补贴和财政定额补助政策。在岗村卫生室人员收入主要包括: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助、财政定额补助、一般诊疗费收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补助,逐步提高乡村医生收入待遇。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三、抓好文件落实

各地要按照《意见(试行)》要求结合实际抓好落实,指导做好村卫生室建设。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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