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9日 12时5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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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指导各地做好村卫生室建设,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2024年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该文件有效期为2年,将于2026年9月6日届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结合前期各地、各相关单位对《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评估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9日至7月18日(7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方式:0991-8562012
电子邮箱:xjwjwjcwsc010@xj.gov.cn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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