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年08月31日 16时2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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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通知》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通知》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落实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部署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2024年印发的《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进行修订,印发《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二、《通知》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通知》旨在全面规范和加强全区村卫生室建设,提升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通过明确功能任务、设置标准、设备配置、人员配备、业务管理及运行保障等要求,推动村卫生室布局科学化、服务规范化、管理一体化,实现居民就近享有安全、有效、方便、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

三、《通知》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全区范围内的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和巡回服务点等均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四、《通知》主要围绕哪些方面提出要求?

《通知》分为十一个部分,主要围绕以下方面提出要求。

(一)村卫生室的功能任务。明确村卫生室承担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工作。

(二)村卫生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和公益原则,优化村卫生室布局,合理规划配置,确保居民享受安全、有效、方便、价廉、连续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三)村卫生室命名原则。明确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涉农街道村卫生室、巡回服务点等命名格式。

(四)村卫生室分类设置要求。明确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巡回服务点服务人口、房屋面积、分室设置。

(五)村卫生室服务内容。明确一般村卫生室、中心村卫生室、巡回服务点的服务功能。

(六)村卫生室静脉给药服务要求。明确村卫生室开展静脉给药服务具备的场地、设备、设施、药品、人员、服务能力等配置条件及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服务的硬件设施、机构资质、开展静脉输液人员能力等相关规定。

(七)村卫生室人员配备。明确中心村卫生室、一般村卫生室配备医务人员人数及人员资质。

(八)村卫生室设备配置。根据服务人口数量和医疗功能定位配备基本设备。

(九)村卫生室业务管理。明确村卫生室工作服务项目及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各地要结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统筹安排开展巡诊、派驻服务,重点对村卫生室提供技术指导支持,定期开展人员培训。

(十)村卫生室药品管理。明确各地村卫生室实际药品配备品种不低于123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医保目录内调整,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15%,并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统一采购、调配机制和用药目录,加强监督指导。

(十一)村卫生室运行保障。明确村卫生室选址要求及水、电、暖、耗材等运行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按规定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补贴和财政定额补助政策。未纳入事业编制的村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工作要求

各地要高度重视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切实履行政府主体责任,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当地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人员、设备、运行经费等保障措施,持续提升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和水平,夯实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础。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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