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31日 13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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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和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和《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各单位意见。如有相关意见建议,请于11月9日前反馈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 系 人:王凡、聂继华
联系方式:0991-8561602
传 真:0991-8568377
邮 箱:370345844@qq.com
附件:1.《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2.《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1
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以下简称“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提高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培养卫生技术人员的诊疗水平,培育和推广普及医药卫生创新成果,促进健康服务公平可及,保证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健康新疆总体要求,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等拥有知识产权的机构作为承担单位,将先进、成熟、安全、可靠、适用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有计划、有组织地在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育孵化、示范应用和推广普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项开展的卫生健康科技成果和适宜技术推广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级推广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结题等组织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组织实施坚持“需求导向、统筹布局、聚焦重点,科学规范、权责清晰、公开透明、监督有力”的原则。
第五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经费主要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和医疗卫生机构人才能力提升专项经费承担,同时可通过其他途径筹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
(一)根据卫生健康领域的主要问题和需求,编制并定期发布《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指南》(以下简称“申请指南”);
(二)组织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管理和验收;
(三)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研究制定保障措施,不断完善推广体系和运行机制;
(五)开展项目实施的督导、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负责落实经费管理制度,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资助经费额度划拨经费。负责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等。
第七条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职责:
(一)结合本地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负责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推荐需求建议,推荐符合适宜技术推广条件的项目;
(二)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卫生健康机构进行申报,负责申报项目初审、推荐工作;
(三)支持配合完成本地区开展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工作;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配套资金,按照研究计划实施;组织对辖区推荐的推广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五)建立和完善适应本地区卫生健康发展需求的适宜技术推广机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
(一)结合本单位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措施;
(二)负责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需求建议,并推荐符合适宜技术推广条件的项目;
(三)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组织单位申报项目的学术和伦理审查,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科研诚信、医学伦理、临床研究登记备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保证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承担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保障项目顺利进行;
(五)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推广计划完成任务;
(六)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推广师资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基线调查、理论及实践技能培训、满意度调查等工作;
(七)负责对适宜技术规范指南、培训教材、主要课程的审核,以及师资队伍的建立和能力培训;
(八)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财政管理相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对项目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负责;会同项目负责人编制并报送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任务书要求,落实配套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落实项目预算调剂、经费统筹使用、结余资金使用、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单位科研与财务管理制度,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九)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本单位各项目年度实施总结;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结题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结题报告的撰写、审议等相关事宜;
(十)接受和配合自治区和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管理和检查。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请单位和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申请指南规定的申请单位资格要求;
(二)申请单位具有完善的科研管理体系、成果推广风险处置预案、经费管理办法等制度措施;
(三)申请单位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人才团队优势、适宜的技术装备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四)申请人应为申请单位的正式在职人员,无不良科研诚信和医疗行为记录;
(五)申请人具有较强的项目组织和领导能力,科研、社会信用及执业行为记录良好,具有与项目相关的工作、研究经历和工作基础,职称、年龄、专业资格和工作年限等符合申请指南要求;
(六)申请单位申请项目的数量应当符合申请指南的规定;
(七)符合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指南要求编制申请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通过所在单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项目时,申请人可以在申请材料中提出至多2名评审专家回避的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送项目申请书和项目预算。审核不通过的,申报单位应当向项目申报人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应符合以下具体条件:
(一)项目不需配备大型设备,已在一定范围内推广应用两年以上,经实践证明安全有效、经济适用;
(二)配套产品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和销售等;
(三)推广技术已开展过需求状况基线调查,同时提供两位高级技术职称同行专家推荐意见;
(四)项目期限内,至少推广2个地(州、市),每个地(州、市)至少推广2个县级及以上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一)凡在成果权属、技术水平、技术原理和成熟性方面有异议或争议的项目;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项目;
(三)项目负责人同时申报2个及以上的推广项目;
(四)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五)项目负责人存在到期未验收的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现有造假违规情况,2年内不受理该单位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请。
第十五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1年;中亚五国合作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年限一般为2年。
第十六条 社会效益较好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可优先继续申报。
第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和申请人材料、项目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形式审查。审查通过的,进入评审环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并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予以公示公布,对立项的予以资助;根据需要,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社会组织等单位协助完成形式审查。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评审标准,聘请医药卫生、管理及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请项目的安全性、科学性、先进性、有效性、适宜性、成熟度及推广应用的效果,推广方式的可行性,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审。应急项目可采取专家咨询论证方式进行评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负责人和项目推广地,如确需调整的,应在项目结题前6个月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和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自治区级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未经审批通过擅自更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推广地,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取消项目实施。
第十九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具体要求:
(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购置或编写培训教材、规范指南;制作相应电子文本和光盘等;
(二)项目承担单位制订详细推广计划,主要培训课程,并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出具意见或建议;
(三)对推广师资进行一定时间的适宜技术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操作规范以及教学方法等方面的培训;
(四)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技术推广地区的培训咨询;
(五)应注重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相结合,采取多种方式推广,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实施管理内容:
(一)项目承担单位(乙方)需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甲方)及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丙方)签订《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同时出具经费配套承诺;
(二)项目实施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严禁收取学员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参与自治区级推广项目评审工作的专家,与被评审项目存在利益相关的,应当在专家评审环节开始前主动回避。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出现异议或争议,可暂停项目推广工作。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拟支持立项项目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公示期内任何单位、个人均可以通过公开的投诉举报方式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异议及理由。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立项。批准立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与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订《合同书》。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可作出撤销决定:
(一)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技术质量安全隐患的;
(二)半年未开展项目推广工作的;
(三)推广实施缓慢或推广效果较差的;
(四)实施情况反映承担单位或负责人不具备项目推广条件和能力的;
(五)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项目实施工作的;
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追缴,并于项目撤销后1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三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结题验收时,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对项目推广应用目标和合同要求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作为结题验收的重要依据。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不通过验收”三种。
(一)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无法正常实施的推广项目,可按“结题”处置:
1.因国家或全区的监管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
2.经过实践证明,项目实施方案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任务合同书规定的进度且已无调整或改进办法,或所推广技术已被更先进同类技术所淘汰,不适合继续大规模推广应用;
3.因不可抗拒因素(灾难、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等)不能完成任务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的;
4.其他原因要求结题的。
结题项目应对已开展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项目结题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书》签署方均可提出“不通过验收”的建议,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公示后向社会公告。
1.承担单位被责令停业、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倒闭、破产或长期失联等;
2.经年度检查、绩效评估、监督检查、举报反映等途径,发现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等严重不端行为及从事与项目无关的不正当行为,或项目组织管理不力、经费使用存在重大违规违纪等问题,不按规定整改或拒绝整改;发生侵害患者、患者家属及其他人群利益或危及其生命健康安全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行为;
3.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4.项目执行期到期1年以后,仍无故未完成项目验收或拒绝验收的。
5.不通过验收项目依法依规完成后续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合同书》期满1个月内完成验收准备并主动提交验收材料。项目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技术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
(二)结题验收资料齐全。包括:推广项目合同书、推广项目结题报告、推广地出具的应用情况及效益证明和项目承担单位经费决算报告等;
(三)需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项准予参加验收:
1.推广地区有不少于5名卫生技术人员(科室负责人或学科带头人)熟练掌握,并能独立、常规开展该项技术半年以上;
2.推广项目理论和实践技能培训各不少于2次,理论不少于150人,实践不少于100人;
3.抽查学员理论和实践技能合格率与项目合同书制定的考核指标基本相符;
4.项目负责人在国际期刊或国内期刊以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有关项目研究的学术论文。
第二十五条 项目验收结果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自计划实施年限终止年月起,2年内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1年内不受理所在地(州、市)的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需申请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到期前2个月提出延期申请,报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项目延期一般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再次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合计不超过2年。
第二十七条 推广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应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资助”(英文标注:“Supported by Health Commission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Technologies Promotion Program”)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
第二十八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列入当年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授予相应继续教育学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结题验收,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结题验收工作。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相关费用。
(二)设备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和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设备费原则上由配套经费支出。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试验、设计、制作、数据处理与分析等费用。
(四)培训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推广工作、进修、实地教学等活动而发生的费用。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及印刷费、专用软件购买(租赁)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工作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组聘用的工作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能发放给本单位财政供养人员。
(七)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实施及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八)其他费用: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
第三十二条 适宜技术推广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度。项目经费预算应当厉行节约,根据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编制。
第三十三条 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工作,其处置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在以下支出范围内进行预算调整:
(一)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可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执行的实际需要自主安排,由承担单位据实核准,每年年底和验收(结题)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二)劳务费、咨询费预算原则上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项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按要求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收回。项目因故终止,由项目承担单位会同项目负责人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自批准之日起1个月内将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余资金按规定退回。
第三十六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或受托机构对适宜推广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检查或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调整、预算安排、按进度核拨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责 罚
第三十七条 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二)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三)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
(五)擅自变更项目承担主体,未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
(六)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七)虚假承诺配套资金、自筹资金到位率低于60%。
(八)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九)发生设备购置、租赁,测试、化验、加工,对外合作等事项未签订相关合同或协议。
(十)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出现上述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将采取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对承担单位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按照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经费安排、专业服务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九条 对于在项目立项、实施、执行和验收结题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剽窃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益、违背伦理道德等不端行为,以及违规操作或因主观原因未能完成项目任务并造成损失的承担单位或个人,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激励创新,培养人才,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医学科技进步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依据科研管理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我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推动健康促进、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卫生健康服务的科技研究、应用研究及成果转化研究等。
第三条 项目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卫生健康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为核心,实行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资金,同时鼓励建立由地(州、市)财政投入、项目依托单位自筹、社会组织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研究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及项目依托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项目有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进行同行评议,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会同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合同书确定的资助经费额度下拨经费;
(五)组织进行项目管理,审核批准项目事项的调整、项目终止和撤销等;
(六)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八)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依托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委直属直管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本机构范围内的各级医药机构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负责申报项目审查、经费预算审核、推荐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二)审查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按照计划实施并完成项目,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监督经费的规范使用,协助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项目绩效评价、结题材料审核、报送等相关事宜;
(四)协助推动项目成果转化转移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依托单位是指自治区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等。
项目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组织单位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批准立项的项目,保证提供不少于1:1比例的配套经费,保证提供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各项研究条件;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完成既定任务;
(四)建立科研诚信制度,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客观、真实和完整;
(五)实施项目过程监督,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情况等;
(六)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者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托机构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七)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项目任务、研究方法、经费预算等,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结题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结题报告的撰写、审定和提交等相关事宜,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涉及变更项目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其中,涉及经费调整、清退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调整和收回。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并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完成既定任务,及时、规范、准确地做好研究、实验等科研记录,并据实记录经费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及经费开支等情况;
(三)规范使用项目经费;
(四)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结题要求,真实、准确地撰写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重点支持医疗卫生行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先进医疗卫生技术的应用、培育和开发性项目,促进专科建设与科研管理联动发展。
项目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方式,鼓励探索,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二)第一申报人所在单位须为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相关机构与外省可以采取合作的方式进行申报。
(三)第一申报人须为在职在岗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
(四)第一申报人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五)申请人应当是依托单位的全职工作人员,或从项目申报截止日期起剩余三年(含)服务期及以上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援疆干部);
(六)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及科研诚信记录。
(七)涉及病原微生物检测、诊断等科学研究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二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项目,需提供生物安全防护三级实验室资质材料及与其合作的协议;涉及生命科学和医学伦理问题,需提供所在单位伦理委员会审查意见;涉及实验动物,需提供实验动物生产或使用许可证明。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限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限制申报范围:
(一)申报截止日之前有未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二)已获得过该类型项目资助的项目负责人不得申报;
(三)同一内容的项目在同一年度申报其他类别的科技项目;
(四)项目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与已立项的科技项目相同或相近的;
(五)每位项目申请人仅限申报1项项目,请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遴选推荐优秀科研项目;
(六)依托单位存在到期未验收的项目累计超过3项的不得申报(到期已提交验收材料的不在限项范围内);
(七)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省级以上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未满三年的。
为了提高项目申报的水平和质量,充分体现各单位的科学研究特点和优势,根据项目近三年各单位申报项目立项平均数,项目限制申报数量详见当年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项目支持申请人自主选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鼓励创新,避免重复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项目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经依托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申请人、依托单位、推荐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受理个人直接申请。
第十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对受理的申请项目通过初步审查、函评、会议论证等方式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根据评审意见,报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审议,确定年度立项项目并予以公布,对立项的项目予以资助,项目依托单位应按照年度立项通知书,在30日内办结相关立项手续。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实施和管理实行公开公示制度。立项项目信息、验收结果等向社会公开或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法人单位提出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须实名反映。
第十九条 项目立项计划下达后,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资助通知书的要求填写项目合同书,并在收到资助通知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逾期未提交项目合同书且在规定时间内未说明理由者,按自动放弃处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项目合同书,核准后的项目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和结题的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依托单位和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自治区级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依托单位和所属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审核,自治区级单位直接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附经费使用支出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健全完善“双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避免重复多头检查。实行重大项目中期绩效评估,针对专项实施过程关键节点进行阶段性评估,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作出撤销决定:
(一)实施情况表明依托单位或负责人不具备按项目合同书完成项目研究条件和能力的;
(二)项目负责人长期出国或因工作变动、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四)未按项目合同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执行项目,或者不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的项目监督检查,经催告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配合、不整改的;
(五)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有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执行,并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由承担单位负责追缴,并于项目撤销后1个月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应按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负责人、依托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本级或委托其他单位定期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同行专家从项目执行情况、研究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对申请结题项目的材料进行验收评审。
第二十六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研究项目,须在合同完成期限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后,经依托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所在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自治区级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经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最多可延长研究期限1年。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验收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
(二)对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于基础研究工作具有探索的不确定性,项目实施(电子)档案或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且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或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但财政资金使用低于50%的,验收结论为“结题”,并收回结余资金。
(三)项目基本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全额收回财政资金,涉及科研诚信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处理。验收项目应当在提交验收材料后暂停项目经费支出,待反馈验收结论后根据不同结论继续使用或退回资金。
第二十八条 项目研究成果,如发表、出版与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标准、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应当第一顺序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英文标注为Health Scientific Research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有较好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组织项目依托单位进行进一步研究;对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条 如发现获资助者有违反学术和科技道德规范或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行为,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核实后,撤销其受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在全区卫生健康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同时取消项目依托单位下一年度的申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次性全额拨付至依托单位。经费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是指与项目研究工作相关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权责一致,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接住管好”的原则,健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履行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制定和完善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和公示绩效支出使用和分配制度。
(二)负责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验收、科研管理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结余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单位内部主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研究成果、结余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等信息,并接受内部监督。
(六)配合进行项目资金审计等工作,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七)负责项目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相关性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项目资金绩效自评,真实编列项目资金决算。
(二)建立并落实项目日志管理制度,据实记录项目研究方向和技术路线调整、研究团队人员变动、预算调整、资金使用、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及资金开支情况。
(三)对因故需终止实施的项目,须提出申请并及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是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分配和监管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项目论证评审、立项,编制资金分配方案和绩效目标,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二)负责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报科研项目资金的预算及决算,组织或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预算评审与实施方案“二合一”论证。负责研究提出重大项目预算调整方案。
(三)组织项目资金自查、审计和绩效管理。负责对科研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因故需终止实施及被撤销的项目,核定剩余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并提出明确处理意见报送财政厅。对需收回自治区财政统筹使用的,配合财政厅收回财政科研项目资金。
(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评价管理等工作,落实科研诚信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对违背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要求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开支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三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计算类仪器设备、软件工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业务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购置材料和消耗性费用等相关支出。主要包括材料、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以及其他支出。
1.材料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其他材料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2.测试化验加工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进行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计算、试验、设计、制作、分析等所支付的费用。
3.燃料动力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等费用。
4.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以及组织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开展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的费用。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
5.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档案支出,主要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资料购买及印刷、文献检索、专业通信、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档案等费用。
6.其他支出,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主要包括: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费、技术成果应用推广培训费、人口与健康领域发生的临床试验费等。其他支出不包含预计支出及计提管理费。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自治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
第三十八条 间接费用主要用于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设施及房屋,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资金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
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
1000万元及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理规范使用间接费用。间接费用的使用应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间接经费可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绩效支出的使用范围和标准应在单位内部公示。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项目承担单位从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一次性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不作为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
项目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提供虚假信息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项目预算编制要求
(一)项目经费预算编制严格遵守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和任务完成的可行性原则。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开展预算编制,无需提供过细的测算依据。
(二)项目申报单位申报自治区科研项目时应当编制项目资金预算。项目推荐单位应当对申报的项目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审核意见。
(三)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时需编制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
收入预算指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其中单位自筹资金必须是货币资金。有自筹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项目申报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已有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验材料等非货币形式的投入不能作为项目自筹资金部分。
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实施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开支范围编制。并对直接费用中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进行说明。
(四)项目预算应当由项目负责人协同项目申报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由多个单位共同申报一个项目的,由牵头申报项目的单位负责编制总预算,并根据合作协议同时编列各参加单位的资金预算。
(五)项目申报单位在编制预算时,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以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5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和外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需提供明细并重点说明。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用于与项目实施相关的支出,不得将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用于非预算支出。与项目实施相关的必要支出,应当在保证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开支标准。同一项目不同渠道的资金应当纳入项目资金预算统一管理并分别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配套资金。
第四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一)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批准。
(二)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
(三)设备费预算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四)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得调增;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五)预算调剂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四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自治区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设定年度绩效目标,并设立可量化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对项目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和经费使用等情况,接受自治区卫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绩效评估考核等。
第四十五条 结余资金使用与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挂钩。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验收结论为不通过和财务验收整改后通过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应于7个工作日原路退回。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及其自筹资金分别进行单独核算;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
第四十七条 项目实施期末,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合并进行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对财政科研项目资金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必要时抽取进行结题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未对科研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二)截留、挤占、挪用科研项目资金。
(三)违反规定转拨科研项目资金。
(四)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虚列支出。
(五)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六)虚假承诺、自筹资金不到位。
(七)未获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课题)承担主体。
(八)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
(九)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财政科研项目资金信用管理机制,对项目组织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科研失信进行记录。存在上述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记入相关机构和人员的科研失信记录。科研失信记录作为项目立项及财政科研项目资金安排、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及项目管理专业机构遴选、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四十九条有关情形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收回项目结余科研项目资金、追回已拨财政科研项目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可以移交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及处理意见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存在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中介机构在对科研项目资金执行情况和财务管理状况检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检查资格。
第五十二条 对因故被终止实施、撤销的项目,以及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诚信评价不良的项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应及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缴回剩余或全部财政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原路退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健康科技人才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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