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9月02日 12时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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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科教发〔2025〕1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5年8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重点支持符合我区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学科布局,推动健康促进、预防、诊断、治疗和康复等卫生健康服务的科学研究及成果转化等。
第三条 项目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则,组织实施以激发卫生健康科技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核心,实行指南编制与发布、申请受理、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自治区财政资金,同时鼓励建立由地(州、市)财政投入、项目承担单位自筹、社会组织支持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加大研究资金的投入力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组织和实施的责任主体包括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
第六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是项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全过程管理。主要职责:
(一)研究和制定项目有关管理制度;
(二)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
(三)组织专家项目评审,确定立项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组织进行项目管理,审核批准项目事项的调整、项目终止和撤销等;
(五)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督导、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项目的科研诚信管理,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
第七条 推荐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本辖区、本机构范围内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和科研院所符合条件人员进行申报,负责申报项目审查、经费预算审核、推荐和项目申报材料报送工作;
(二)审查项目合同书,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管,按照计
划实施并完成项目,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配套资金,监督经费的规范使用,协助检查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和出现的重大问题等;
(三)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项目绩效评价、结题材料审核、报送等相关事宜;
(四)协助推动项目成果转化转移与应用示范。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申报,组织单位伦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对批准立项的项目,按指南要求提供相应比例的配套经费,保证提供项目研究所必需的各项研究条件;
(三)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认真执行项目合同书的各项条款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各项制度,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完成既定任务;
(四)建立科研诚信制度,指导督促项目负责人及科研人员及时、规范、准确做好研究、试验等科研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客观、真实和完整;
(五)实施项目过程监督,负责项目经费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按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告项目实施情况,以及经费到位、使用情况等;
(六)接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或者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委托机构的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项目的监督、评价和验收等工作;
(七)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项目任务、研究方法、经费预算等,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八)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结题要求,组织完成项目结题报告的撰写、审定和提交等相关事宜,确保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九)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十)涉及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其中,涉及经费调整、清退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核后按照相关财务工作规定进行调整和收回。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路线以及项目实施进度安排,并确保实施进度和质量;
(二)按照项目合同书研究计划完成既定任务,及时、规范、准确地做好研究、实验等科研记录,并据实记录经费、设备和耗材使用情况等内容,规范使用项目经费,真实反映项目研究过程及经费开支等情况;
(三)项目完成后,严格按照结题要求,真实、准确地撰写项目结题报告。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项目采用个人申报、单位推荐方式,鼓励探索,突出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和目标导向,按照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公平公正的原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申报、评审、立项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涉及人体被试、人类遗传资源和实验动物的科学研究,须遵守《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民族团结;热爱医学事业,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和科学道德,遵守国家保密法规;
(二)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与所申报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鼓励中青年技术人员申报;
(三)项目负责人须是真正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具体实施者。
(四)项目负责人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及科研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存在违反科研诚信相关规定且受到行政处罚者,或是存在如抄袭剽窃、科研项目申请造假、数据造假等情节严重的科研失信行为者,一定期限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支持申请人自主选题,要求学术思想新颖,立题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鼓励创新,避免重复研究,项目研究期限不超过3年。项目合作单位不得超过2个。
第十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项目申报指南,通过“自治区卫生健康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向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申请书经承担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推荐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申请人、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受理个人直接申请。
第四章 立项与管理
第十六条 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专家的专业咨询作用和行政部门的综合统筹作用。
第十七条 项目按照立项支持方式分为事前立项、综合评价、以赛代评三类。事前立项项目,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后补助两类;综合评价、以赛代评类项目,采用后补助方式支持。
第十八条 事前立项项目按照指南编制与发布、申报与受理、专家评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议、下达文件、签订合同书等程序进行。拟立项项目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事前立项事前补助类项目在合同书签订后依照计划文件拨付资金。
后补助类项目在通过验收后,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项目预算安排拨付资金,资金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综合评价、以赛代评项目的立项管理,按照发布综合评价通知或大赛通知、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议、下达文件、拨付资金等程序进行。综合评价或比赛选拔结果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决定需紧急立项的任务,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简化组织流程,及时启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保密项目除外)管理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项目申报指南、拟立项项目、验收结果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提出书面意见,单位提出须加盖公章,个人提出须实名反映。
第二十二条 事前立项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文件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与推荐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签订项目合同书和经费预算书,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书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承担资格。
第二十三条 事前立项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换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期限、项目主要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如确需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由推荐单位统一上报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自治区级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后补助类项目除外)。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合同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资助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填写项目年度进展报告。经承担单位和所属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审核,自治区级单位直接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并于当年12月15日前提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同时附经费使用支出情况报告。发现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难以达到预期绩效目标的,及时予以调整或取消后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对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项目作出终止或撤销决定:
(一)项目负责人在合同书规定时限内未完成研究任务或在批准的延期时限内未完成任务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四)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出现剽窃他人科研成果、严重违规违纪、违反学术及科技道德规范,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项目资助等行为;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项目经费预算安排执行,并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项目撤销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或推荐单位提出申请,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准后执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也可依规做出撤销或终止决定。被撤销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返还全部财政项目资金。被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批复后,项目承担单位将尚未使用的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财政资金退回。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预定研究任务,取得预期成果后应按时提交项目结题报告、项目经费决算报告至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本级或委托其他单位定期开展验收工作,组织同行专家从项目执行情况、研究成果情况、人才培养情况、经费的使用情况等对申请结题项目的材料进行验收评审。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按时结题的研究项目,须在合同完成期限前3个月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同一项目只能申请延期1次。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承担单位和推荐单位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自治区级单位由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审批。经批准同意延期的项目最多可延长研究期限1年。
第二十九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结题、验收不通过”三类。
(一)能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验收通过”;
(二)对未完成项目合同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基于基础研究工作具有探索的不确定性,项目实施(电子)档案或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经费使用合规、无科研诚信问题的,验收结论为“结题”,并收回结余资金;
(三)项目基本未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违规使用资助经费,提供的验收材料、数据弄虚作假或存在其他科研诚信问题,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的,验收结论为“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全额收回财政资金,涉及科研诚信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研究成果,如发表、出版与项目有关的论文、著作、标准、学术报告以及鉴定、上报成果等,应当标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科研项目”(英文标注为Research Project of Xinjiang Uygur Autonomous Region Health Commission )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将对有较好推广价值的研究成果,鼓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深入研究;对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成果,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科技成果奖励。
第三十二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涉及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严格按照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如涉及保密事项,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参照自治区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8月29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计生委青年医学科技人才专项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7〕24号);《关于印发自治区卫生与健康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卫科教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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