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11日 18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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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本报讯(记者 吴倩)11月7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对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标准、登记和管理等方面作出新规定,同时废止相关既往管理文件。《办法》指出,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等,均可获得相应学分。
《办法》明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国家和省级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均每3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3类学习项目,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根据《办法》,针对有计划的自学,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估后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办法》指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提供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集中展示平台,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选择学习,对合格者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各级卫生健康委要对学分授予加强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试行)的单位,将视情节1~3年不予受理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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