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9月22日 11时5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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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本报讯(特约记者 张楠 夏莉涓 通讯员 田疆)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修订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意见》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意见》明确,原则上以“15分钟可达”划定服务半径,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标准化村卫生室;人口较少或面积较小的行政村可联合设置,乡镇卫生院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可不设卫生室。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地区可合建或由乡镇卫生院通过巡诊、派驻等方式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中心村卫生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一般村卫生室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巡回服务点不少于20平方米。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合格医生(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全科助理医师、乡村医生),中心村卫生室至少配备2~3名乡村医生和1名注册护士,一般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合格医生。
《意见》要求,将不少于5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下沉到村卫生室;实施县乡村一体化管理;各地要指导属地结合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对村卫生室等派驻机构提供技术指导。
《意见》提出,药品保障遵循《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卫生室常用药品配备指导清单(2021版)》的“各地村卫生室实际药品配备品种不低于123种”要求,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药品品种(调整幅度上、下不超过15%的医保目录内药品)。建立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药品统一采购、调配机制和用药目录,实现采购数据共享、一体化配送支付和同质化药学服务。实行药品耗材统一管理,乡镇卫生院每季度定期对村卫生室的药房管理等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提供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须具备独立观察室及观察床,配备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医务人员应具备预防和处理输液反应的救护措施和急救能力,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服务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
《意见》明确,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地方政府根据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足额安排;村卫生室水、电、暖、耗材、网络、维修维护等运行经费纳入乡镇卫生院预算管理。按规定足额落实乡村医生工作补贴和财政定额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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