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01日 12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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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药政函〔2024〕12 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直管单位,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开展药品使用监测和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国卫药政函〔2019〕80号)精神,不断完善国家药物政策,加快建立健全药品使用监测与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机制和标准规范,促进临床科学、合理、安全用药。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综评工作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综评项目管理办法》)。根据工作安排,将组织实施2024年度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药品临床价值为导向,科学规范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持续推动药品临床综合评价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同质化,促进临床合理用药,提升药事服务质量,为药品供应保障科学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二、申报对象
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面向全疆具有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主体单位。项目支持从事药学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指南范围内自主选题,鼓励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的基础研究和转化应用探索,支持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学人才培养和梯队建设。
三、申报方向
申报单位参照《综评工作管理办法》和《综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以解决药品临床应用实际问题为导向,结合我区药品使用监测数据、药品费用负担、药物政策、医保政策等信息,因地制宜选择包括区域常见病、多发病基本用药、特殊用药、中药民族药等在内的研究项目。
四、申报要求
(一)申报人应客观、真实、完整地填写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者,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申报人及其依托单位(项目主持单位)存在违规行为或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正在惩戒执行期内)的不得申报。申报人在一个项目周期内只能申报1个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不允许多头申报、重复申报;已获国家、自治区重大人才计划项目支持的,在项目实施期内不得参与本项目申报。
(二)推荐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公平公正原则,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标准,规范程序,对推荐项目的团队人员的政治表现、医德医风、能力水平等有关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切实加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可行性的核验审查。对于推荐过程中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职的单位,停止下一年度推荐资格。
(三)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相关单位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和推荐工作,根据相关信息填报《自治区药品临床综合评价项目信息汇总表》(附件4),要避免项目重复申报,确保申报项目的唯一性。
五、申报时限
项目申报及推荐时间为2024年7月1日10:00至2024年7月9日20:00。推荐单位于2024年7月10日10:00前将项目申报材料(签字盖章)、汇总表扫描件(或纸质版)和电子版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政处。
联 系 人:梁亚娟
联系电话:0991-8565133 8521235 8565981(传真)
电子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附件:1.2024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药品临床综评项目申报指南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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