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29日 11时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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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卫药政发〔2025〕5号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医疗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要求,为加快我区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现将《自治区建立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按实施方案具体要求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自治区建立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6部门《关于改革完善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 扩大基层药品种类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24〕38号,以下简称“《意见》”),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包括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和紧密型城市医疗集团)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扩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常见病用药种类,更好满足群众用药需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提升基层药品可及性和供应保障能力为目标,通过优化药品目录管理、推动上下转诊用药衔接、提升药学服务能力、强化药品供应配送、健全短缺预警机制,促进分级诊疗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基层群众“用药难、用药贵”问题。
二、工作目标
(一)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4月30日前)。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紧密型医联体药品联动管理实施方案。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与并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组建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建立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明确工作运行机制和议事决策制度。
(二)调整用药目录(2025年6月30日前)。在地、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下,所有紧密型医联体在2025年5月31日前完成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的调整制定并建立动态优化机制。各成员单位在2025年6月30日前,依托本单位药事管理委员会,调整优化本单位用药目录。
(三)完善管理机制(2025年7月至2027年)。2025年7月起以县为单位完善区域内采供用报联动管理机制,各紧密型医联体建立完善内部用药联动管理机制。2027年底全面建立紧密型医联体内药品联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加强基层用药目录管理。
1.制定县域统一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各地卫生健康委按照防治慢性病规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基层服务能力标准,根据疾病谱、诊疗能力和药品供应情况,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国家、自治区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为重点,组织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评估,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将药品品种、规格、剂型,是否是基本药物、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等纳入评估指标,制定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
2.形成县域用药统一目录并动态调整。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根据县域用药遴选和调整规则,统筹制定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具体到通用名、剂型、规格),注重上下转诊用药需求,做好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用药种类衔接;规范扩展基层联动药品种类,在保障基层用药品种不减少的前提下,按慢性病相关用药指南分类分型,适当提高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用药总品种数,切实增强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用药可及性,并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变化、国家基药目录、国家医保药品目录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调整情况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1年。
(二)健全基层药品联动机制。
3.完善区域处方集中审核机制。各地卫生健康委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县域内相关单位(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医院等)建立区域处方集中审核制度,统一制定县域处方前置审核规则并动态优化;增强“三医协同”治理意识,积极开展医保电子处方流转至定点零售药店相关工作。各地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需指定专人负责审方规则维护,通过“系统+药师”双重审方的模式,对医联体各成员单位处方进行前置审核,逐步实现集中审核、集中点评、集中反馈、集中答疑。
4.推动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下沉。地、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推动二、三级医院慢性病、常见病药品向基层延伸。县域医联体牵头单位要定期组织药师前往基层提供药学门诊、长期处方管理等服务;明确紧密型医联体配备高血压、糖尿病、慢阻肺等慢病用药,儿童用药不受“一品两规”限定;依托县域集中(云)审方中心,开展关联处方服务,通过共享患者既往病史、电子处方、检验检查结果等就医用药信息,指导各成员单位在用药目录范围内合理配备使用药品,实现基层与上级医院用药目录的无缝衔接。
5.统筹规划药学服务资源。地、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落实总药师制度,拓展药学服务内涵,推动优质资源下沉,逐步实现药师资源共享、药学服务同质化;加强紧缺人才—药师岗位培训基地和师资能力建设,坚持为用而训,做好参训学员培训返岗后管理;丰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提供居家药学服务,促进规范用药和上下用药联动管理;鼓励开展“银龄药师”计划,补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学服务短板,弥补基层药学人才不足的问题。
(三)完善基层药品集中供应配送机制。
6.优化基层药品采购种类。地、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充分考虑药品供应周期和季节性、结构性用药需求的变化,以急(抢)救、慢性病、职业病、传染病和老年、妇儿用药等为重点,并结合新疆民族医药特点,充分考虑基层群众用药需求,及时收集审核各成员单位用药计划,形成紧密型医联体药品采购计划。对成员单位确有临床诊疗需求且经过牵头单位审核,但成员单位无法采购的药品,可由中心药房在紧密型医联体成员单位内部进行调配。
7.建立药品供保协作机制。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会同药监、医保等部门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健全医联体备药情况考核机制,完善药品供货企业管理制度,引导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保障临床和患者用药需求;强化基层药品支付保障和质量安全,引导群众基层就医、就近就医,支持分级诊疗体系建立。紧密型医联体药事管理委员会根据医联体用药目录和采购计划,明确配送企业要求,建立准入与淘汰制度;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代表医联体各成员单位择优与达到药品现代物流标准的药品配送企业签订采购配送合同,并建立会商协作机制,督促药品供货企业切实履行协议。针对偏远、交通不便地区,各地要与配送企业积极协商,结合实际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扩展配送方式,不断提高采购配送集中度,提高配送效率。
8.探索药品供保新模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导紧密型县域医联体制定中心(云)药房建设实施方案,从统一用药目录、规范开展处方流转、建立缺药登记和配送制度、加强药品储备及提高合理用药水平五个方面,畅通上下级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供应和用药衔接渠道,优化偏远地区药品配送方式,提高配送效率,降低供应成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及社区服务中心应当由紧密型县域医联体中心(云)药房逐级配送药品,不得非法采购。
(四)健全基层药品短缺预警处置机制。
9.发挥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会商联动机制作用。各地卫生健康委要会同工信、医保、药监等成员单位,定期组织开展药品供求分析和产能评估,明确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处置工作流程,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短缺药品分级应对处置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任务分工细化措施的通知》,细化工作方案,坚持及时报告、精准核实,分级应对、会商联动,分类处置、年度评估,优化流程、健全机制,切实保障临床急需和易短缺药品有效供应,并按程序将不在自治区临床必需易短缺药品重点监测清单,但基层确有供应风险的品种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10.加强药品短缺预警与处置。紧密型医联体应合理设置急(抢)救等重点药品库存警戒线,及时将药品短缺和处置应对情况上报各地短缺药品保供稳价会商联动机制,并统筹做好各成员单位间药品余缺调度和调配使用。同时建立缺药登记制度,对经审核通过的延伸处方和个性化治疗需求处方,患者可在基层就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缺药登记,按照临时采购程序配送至登记医疗卫生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缺药登记频次较高且经评估确有必要的,及时纳入下一年度上下用药衔接品种。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地要将建立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扩大基层药品种类作为今后工作重点,与紧密型县域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建设等整体布局相协同。聚焦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注重偏远地区和基层用药需求,推进药品供应和服务下沉。畅通县、乡、村用药衔接渠道,不断提升基层药品配备和使用能力。
(二)健全配套措施。各地要强化政策衔接,根据方案要求,逐项健全完善落实举措,协调落实相关工作经费、物资保障;加强信息化建设,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支持县域医共体牵头医疗机构完成中心(云)药房和集中(云)审方中心建设,切实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内信息联通;及时总结典型经验,组织开展区域经验交流,形成“一地创新、多地复用”良好效应,保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明确工作责任。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定期对各地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建立情况进行监测评估,研究完善提升基层药品联动管理机制化水平的政策措施。各地要及时督促区域内基层药品联动机制建设进度,指导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参照《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遴选指导原则》,定期组织开展基层用药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困难。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强化工作落实,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制定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四)报送工作进展。各地卫生健康委将本地工作推进情况(包括紧密型医联体建设布局情况、紧密型医联体用药目录调整制定变化情况、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品种优化调整和配备使用情况等)于2025年6月30日前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基层用药品种优化调整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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