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3月31日 17时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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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0号)的规定,自治区疾控局现将一批自治区级行政职权调整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实施。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具体内容
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在其辖区范围内实施下列委托事项,开展监督检查,审查申请材料,出具意见、文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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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类别 |
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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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承接部门 |
委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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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 疾控局 |
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审批 |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
辖区内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企业《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首次申报、延续、变更生产工艺与生产车间布局、变更生产方式与生产项目及生产类别、变更单位名称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注册地址与生产地址路名路牌、补发、注销7个子项)的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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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自治区 疾控局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
辖区内生产的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办理,含首次审批,进口产品首次审批,变更产品中文名称中的品牌,变更产品规格,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门牌号变化、实际生产地址不变),进口产品变更在华责任单位,延续,补发,注销9个子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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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检查 |
自治区 疾控局 |
对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监督检查 |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 |
委托开展辖区内化学品毒性鉴定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
二、实施时间
上述3项委托事项,自2026年4月8日起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实施,我局不再受理上述委托范围内的有关业务,对已受理的继续完成办理。
三、责任划分
(一)自治区疾控局依法承担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自治区疾控局在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责任大小予以追责。
(二)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受委托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疾控局)自行承担。
特此说明。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疾控局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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