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07月02日 17时33分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浏览量: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决策部署,健全我区短缺药品工作机制,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于2024年制定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要求,结合前期各地、各相关单位对《清单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评估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清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6年7月3日至7月13日(7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方式:0991—8565981(兼传真)
电子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