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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的通告

2026年07月31日 11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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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决策部署,健全我区短缺药品工作机制,加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短缺药品供应保障工作会商联动机制成员单位于2024年制定了《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清单管理办法》”)。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47号)《关于印发国家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205号)要求,结合前期各地、各相关单位对《清单管理办法》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的评估结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清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时间为7个工作日。社会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方式:0991—8565981(兼传真)

电子邮箱:xjwjwyzc014@xj.gov.cn

附件:自治区短缺药品清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6727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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