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9月01日 18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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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次新卫职健函〔2023〕41号
根据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安排,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已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被替代(详见附件)等原因,经我委认真研究,建议对《实施办法》)进行废止,并向社会征求意见30天,请于2023年10月1日前将意见建议以书面形式反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联系人:温吴楠
联系电话:0991-8532243(传真)
通信地址: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龙泉街191号职业健康处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3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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