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24日 11时41分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本文】
浏览量:次一、为什么要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放射诊疗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规范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有关工作,减轻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关于进一步优化放射诊疗行政审批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通知》就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等部分政务服务事项进一步优化。一是“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与“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两项政务服务事项可以一次申请,按照相应的流程实施同步办理。二是医疗机构已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需新增危害一般类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事项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向地(州、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三是医疗机构变更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设备,同时具备与原设备同种类、未改变原有防护设施等相应条件的,可不再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四是对移动式和车载式诊断X射线设备,可不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和防护设施竣工验收。五是除介入放射学和近台同室操作作用X射线影像诊断设备外,医疗机构开展其他危害一般类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不再要求组织专家对报告进行评审。
三、各地如何抓好《通知》的实施?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履行相关行政审批事项职责,认真做好各项政务服务,并指导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落实放射诊疗行政审批事项相关工作。《通知》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自2024年10月10日开始实行,2024年10月10日之前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原规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